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談外國投資法修訂稿
- 發佈時間:2015-01-19 17:2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9日訊 中國經濟網記者從商務部獲悉,2015年1月19日,商務部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就此發表談話。
孫繼文表示,改革開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三法),奠定了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基礎,為推動我國改革開放偉大歷史進程做出了重大貢獻。隨著國內外形勢發展,現行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一是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不利於激發市場活力和轉變政府職能;二是外資三法中關於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規定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存在重復甚至衝突;三是外資並購、國家安全審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納入外國投資的基礎性法律並進一步完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促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這為我們開展外資三法修改工作指明瞭方向。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商務部啟動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修改工作,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孫繼文表示,我們認為外資三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是“三法合一”,制定一部統一的《外國投資法》。新時期的《外國投資法》應定位為一部深化體制改革的法,擴大對外開放的法,促進外商投資的法,規範外資管理的法。
——深化體制改革:草案徵求意見稿改革了現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取消了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審批,重新構建了“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要申請外資準入許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不區分負面清單內外,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
——擴大對外開放: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下,禁止和限制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領域將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清單以外充分開放,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享有不低於中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下一步,我們將嚴格按照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實施高水準對外開放的要求,進一步放寬外資準入。
——促進外商投資:強化政府在投資促進方面的職能,是當前世界各國外資立法和政策的一個新趨勢。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國際投資促進的政策措施,提升國際投資促進專業化水準;加強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權益保護;強化了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機制。
——規範外資管理:在放寬外資準入、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外資促進和保護制度,並納入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的投資和經營行為監督檢查的內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草案徵求意見稿不再將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活動作為主要規範對象。就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活動,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統一適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稿也不再區分企業類型分別適用不同的規則,無論外國投資者設立何種類型的企業、通過何種方式在中國投資,原則上均適用統一的《外國投資法》。
孫繼文指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修改外資三法、制定《外國投資法》這項工作涉及面廣,問題較為複雜,社會關注度高。商務部歡迎社會各界對此予以關注,並提出寶貴意見。我們將認真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設計,推動形成一部既符合我國經濟發展階段和基本國情、又順應國際通行規則發展要求的外國投資基礎性法律,為外國投資創造更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