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坐漢莎航空丟失價值7萬歐元名錶 漢莎稱乘客違法
- 發佈時間:2015-01-17 16:42: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導讀:乘客乘坐漢莎航空,行李箱被撬,價值7萬歐元名錶丟失,而漢莎航空稱,名錶在行李中乘客違法,賠償金額起糾紛。
央廣網財經1月17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1月10日,消費者楊先生在德國法蘭克福以24700歐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塊百達翡麗女錶,又以47000歐元的價格買了一塊寶璣女錶。
1月15日上午,楊先生乘坐漢莎航空航班回京後,發現托運的行李箱丟失。兩天后,漢莎航空的工作人員將丟失的行李送還楊先生。
楊先生回憶當時情況説,“我們雙方當場進行了檢查。”行李箱鎖扣有被撬的痕跡,行李鎖丟失,行李扣是用兩根塑膠繩拴住的。打開行李后,楊先生發現兩塊手錶丟失。隨後,他和漢莎航空就檢查行李箱的結果進行了書面簽字確認。
此後,楊先生書面致函漢莎航空,要求賠償。但漢莎航空以不能確定行李中確實放過兩塊表為由,拒絕賠償。
對此,楊先生認為,德國法蘭克福機場辦理行李托運和退稅的流程是,如果行李裏有需要退稅的商品,需要和機場辦理登機手續人員説明,他們會在有退稅商品的行李上貼一個標簽。
然後,旅客自己把行李拿到海關辦事處,海關人員查看退稅單並檢查退稅商品是否在托運的行李裏,檢查後在退稅單上蓋章,有退稅商品的行李直接放在海關,旅客不能再接觸。
因此楊先生認為,他購買手錶的退稅單上有海關的章,楊先生也收到了退回的稅款,這些證明行李裏確實存放了丟失的手錶。
與漢莎航空協商無果後,楊先生將他們起訴到朝陽法院,要求賠償手錶損失71700歐元,賠償行李箱損失3000元。
法庭上,漢莎航空公司稱,按照航空公司的提示,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不應放入行李箱中退稅,認定是消費者違法。
漢莎公司還認為,按照蒙特利爾公約,原告如何沒有進行保價,即便物品丟失,航空公司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1131特別提款權,折合1213歐元。所以即便手錶在行李箱中丟失,公司的賠償金額也應在此限額內。
據法院調查,楊先生雖然提交了德國海關在為他辦理退稅手續後在行李上貼的蓋有海關印章的標簽,但這一標簽上僅寫有“根據乘客要求將此行李簡短標記為※※”字樣,沒有註明具體退稅商品的名稱。
而漢莎航空在其網頁“行李服務指南”中説明“所有貴重物品,如筆記型電腦、手機、掌上電腦、重要文件、身份證明、首飾等,應放置於您的手提行李內”。
朝陽法院認為,根據托運作李中商品的退稅流程,難以看出退稅人在獲得海關退稅章後至實際托運期間,全部辦理退稅的商品都完全脫離了退稅人的控制。況且,原告退稅商品中還有一套西服,西服辦理了托運。海關出具的行李標簽存在僅針對該托運西服而非涉案手錶的可能。因此,法院難以確定手錶在托運作李箱中,原告舉證不足,應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同時,法院確認行李箱在托運過程中被撬過的事實。
最終,2014年8月18日,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漢莎航空賠償楊先生行李箱損失1000元,駁回楊先生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後,楊先生上訴。2014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商務部消費經濟研究部副主任趙萍、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胡鋼對此進行解讀。
國內航線根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及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旅客行李丟失的賠償標準為100元/公斤。
國際航線根據《蒙特利爾公約》進行賠償。《公約》在行李損失賠償這一部分,明確規定了在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131特別提款權,除非旅客在交運托運作李時特別聲明其交付利益,並支付附加費。
乘客在托運作李時,要履行向承運人的告知義務,明確告知其行李中有什麼、值多少錢,然後按照承運人要求的費用,對托運的行李進行保價,這樣在乘客行李發生丟失後,才能享受到超過公約規定的特別提款許可權額的經濟賠償。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36條規定,重要文件和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夾入行李內托運。承運人對托運作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運作李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