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業財務報告單一來源制度勢在必行
- 發佈時間:2015-01-16 18:26:02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導讀:部分企業為達到融資、年檢、行業排名以及少納稅款等目的,向不同部門提供不同編制口徑財務報表的問題,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按照國務院《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企業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依照條例規定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不得提供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
然而,河北專員辦在近年開展的財政監督工作中,屢屢發現部分企業為達到融資、年檢、行業排名以及少納稅款等目的,向不同部門提供不同編制口徑財務報表的問題,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例如,某大型企業集團為達到發債融資目的,通過將無實質控制權的下屬公司納入其合併報表編制範圍,增大其資産和收入、利潤總額的手段,以達到金融機構的發債指標要求。又如,某社會仲介機構為使其行業排名進入前50榜單,將其本身及下屬單位其他收入均計入其主營業務收入。某民營企業在向金融機構貸款時提供的財務報表中,列示其主營業務收入是幾千萬元,而向稅務機關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則顯示其主營業務收入為零。
河北專員辦認為,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制度層面看,對企業的監管手段缺失、對違規行為處罰措施過輕是主要原因;從相關報表使用方看,自成體系各自為政、報表審核把關不嚴是主要原因;從企業方面看,違規成本低,收益大、法制觀念淡薄是主要原因。
為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中國經濟“實實在在”沒有水分的增長,研究建立企業財務報告單一來源制度已勢在必行。因此,河北專員辦建議:
一是強化監管手段,研究建立企業會計資訊大數據平臺。財政部作為全國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目前正在大力推動中國XBRL(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建設,努力實現會計資訊語言的標準化、規範化,會計資訊運用的自動化和整合化,為建立企業財務報告單一來源制度夯實基礎。建議由財政部主導,在充分考慮不同企業財務報表使用主體的客觀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財務報告體系的基礎上,協調相關主管部門研究建立企業財務報告單一來源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企業會計資訊大數據平臺,從制度設計上徹底防範企業多口徑提供報表行為,使得企業“不能做”。具體可要求企業將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需經註冊會計師審計)數據按要求定期上傳到大數據平臺,平臺維護工作由財政部負責。此項工作,一方面要加強頂層設計,力求制度科學、完善、切實可行;另一方面要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制度有效落實。由於涉及企業眾多,情況複雜,所有企業同步實施財務報告單一來源制度難度較大,因此,建議在上市公司、國有大中型企業先行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開。
二是細化處罰尺度,建立科學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我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六款明確規定,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們認為,與一些違法違規者獲得的巨大利益相比,上述處罰明顯過輕。2014年,《會計法》的再次修訂工作已被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調研類項目,建議在對《會計法》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過程中,對於上述違法行為,一方面將獲取的不同利益和危害程度作為確定處罰尺度的依據,另一方面加大處罰力度,使企業在嚴厲的處罰面前“不敢做”。
三是加強會計監管,為維護有序競爭市場環境保駕護航。企業財務報告單一來源制度實施以後,財政部門應當切實擔負起會計工作經濟警察的職責,加強對企業會計資訊品質的監督檢查,確保納入會計資訊大數據平臺的企業財務資訊唯一性和權威性、真實性與合法性。同時,財政部門應切實履行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政監管職能,加大對事務所違規提供審計報告行為的懲處力度,切實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品質,真正發揮仲介機構外部監督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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