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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對銀行委託貸款來源和用途做出明確限定

  • 發佈時間:2015-01-16 16:26: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1月16日電 (記者 賀霞)銀監會官網今日發佈《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並於2月16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將根據各界反饋意修改完善後適時發佈。《辦法》對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做了規範,加強了委託貸款業務管理。

  《辦法》明確了委託代理關係,商業銀行按照責利匹配的原則,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辦法》規範了委託貸款業務管理,對商業銀行受理業務的前提、簽訂合同的要素、資金的來源和用途、賬戶管理和賬務處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嚴禁接受下列資金髮放委託貸款:一是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二是銀行授信資金;三是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四是籌集的他人資金;五是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對委託貸款的資金用途,《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受託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規定和信貸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一是生産、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産品和項目;二是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産品、股本權益等投資;三是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或增資擴股;四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辦法》還強化了委託貸款風險控制,要求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風險,並對委託貸款業務進行分級授權管理。

  據了解,此前,我國沒有相關制度對委託貸款的適用範圍、業務管理、風險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規範。同時,委託貸款業務近年快速增長,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比如受託銀行越位承擔風險、借道規避監管要求等。銀監會按照“準確定位、回歸本源,限制範圍、避免套利,問題導向、嚴格設限,加強管理、規範發展”思路研究起草了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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