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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計劃內優先辦理一類企業出口退稅

  • 發佈時間:2015-01-16 14:51:59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嚴麗梅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圖/新華社

  羊城晚報訊 記者嚴麗梅報道:據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發佈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從今年3月1日起,我國將對已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實行分四類進行管理,一類企業將可以享受國稅機關提供的更加優化和便捷的服務,包括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內享受優先辦理出口退稅的服務。

  出口企業分為四類

  《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本地區出口企業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

  《辦法》明確了出口企業的管理類別: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同時規定了分類標準。

  如《辦法》規定,對上一年度內同時具備六個條件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可評定為一類,這六個條件是:年末凈資産大於當年已辦理的出口退(免)稅總額;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以上;能主動配合國稅機關實施出口退(免)稅管理,能按規定收集、裝訂、存放出口退稅憑證及備案單證;出口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未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的情形;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風險可控的條件。

  對上一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這些條件是: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發生過拒絕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等情形;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過的;海關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截至評定之日,出口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限屆滿後未滿2年的,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

  實行不同管理措施

  《辦法》還規定了對四類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對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在出口退(免)稅申報相關電子資訊齊全並經預審通過後,即可進行正式申報,申報時不需要提供原始憑證,對應的原始憑證按規定留存企業備查。但對管理類別為二類、三類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按規定提供原始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對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除提供上述原始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外,還須同時按規定報送收匯憑證。

  《辦法》還明確,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內,可優先安排一類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等優化服務。

  “這是國家稅務總局第一次制定出臺對出口企業實行分類管理的辦法,這樣做,一方面有利於稅務機關優化服務,提高出口退(免)稅管理的品質和效率,促進我國外貿發展;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引導和鼓勵出口企業規範經營和誠信納稅,有利於國家徵信體系建設。”廣州國稅部門專家這樣表示。

  從今年開始,稅務部門將改過去兩年一評為一年一評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于每年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佈後1個月內完成。完成管理類別評定工作的次月起,對出口企業實施對應的分類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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