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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如何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 發佈時間:2015-01-13 20:29:42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李明 袁震宇  責任編輯:羅伯特

  融資難是各國中小企業普遍面臨的問題。世界銀行對全球135個國家和地區超過13萬家企業進行的調查顯示,只有35.5%的企業可獲得銀行貸款或授信;在高收入國家,這一比例達52.8%。

  由於自身局限,中小企業僅靠自身,難以解決融資難題,許多國家或地區均採取多種手段,建立多種渠道,為企業融資提供便利。

  提供法律保障

  主要發達國家或地區均採取立法手段,從法律上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和融資給予支援。發展中國家近年來也積極跟進,構建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保障體系。

  德國1948年通過《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法》,美國1953年頒布《小企業法》,日本1963年實施《中小企業基本法》,南韓1966年制定《中小企業基本法》。2006年6月,印度政府出臺《微型、中小企業發展法案》。

  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美國還制定了《機會均等法》《公平信貸機會法》等;日本則頒布了《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中小企業基本法》《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扶持法》《特定中小企業者事業轉換對策等臨時置措法》等法律法規。

  成立服務支援體系

  針對中小企業的特點,一些國家或地區成立專門的管理與服務機構來幫助中小企業發展,例如美國設立小企業管理局,南韓設置中小企業廳,印度成立微型和中小企業部。

  一些國家或地區成立政策性銀行或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産投資貸款。

  日本相繼設立日本中小企業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區域中小企業援助基金等政府獨資或政府控股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為一般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補充和完善,給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援。

  德國設立復興信貸銀行和18家州立擔保銀行,這些銀行與商業銀行和工商協會合作,共同構建中小企業社會化融資體系。法國設立國家投資銀行,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印度設立小型工業開發銀行,聯合其他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直接或間接金融支援。

  建立信用擔保體系

  由於中小企業經營風險較大,可抵押資産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一些國家和地區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通行做法。

  美國設立的小企業管理局,主要職能是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凡申請擔保並獲批准的小企業,在逾期不能歸還商業銀行貸款時,這一機構將支付不低於90%的未償部分。

  日本採用地方擔保和政府再擔保的兩級信用擔保體系,即地方信用擔保協會對企業承保後,再由政府成立的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對擔保協會進行再擔保。目前,日本約有50%的中小企業從中受益。

  德國則依託覆蓋全國的工商協會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和仲介作用,建立社會化的融資服務和信用擔保體系。

  鼓勵吸引風險投資

  高風險且處於創業階段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更需要風險投資或創業資本介入,而不是一般性的銀行貸款。為拓寬這一類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一些國家或地區鼓勵對中小企業的風險投資業務。

  政府出資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和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支援企業創新、創業,是各國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快速成長的普遍做法。

  最典型的是美國。美國在矽谷設立大量風險投資基金,並成立專門銀行,支援高科技中小企業融資。

  以色列政府發起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採取多種資本相互融合的模式——政府為基礎,加上民間與海外資本的“1+2”模式,不僅成功引導民間私人資本,而且撬動海外投資基金。

  此外,一些國家或地區還採取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實施財稅政策支援等手段,來積極應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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