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1-13 17:29:22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土資廳函〔2014〕87號
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相關要求,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培訓費管理,財政部、中組部、國家公務員局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培訓計劃和備案管理
各單位組織培訓,要制訂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並編制經費支出預算,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委(組)會議批准後執行。部人事司負責組織制訂部年度培訓計劃,各司局、各督察局于每年12月底前申報下一年度培訓計劃,填報年度培訓計劃申報表,由人事司審核匯總報部批准後,報中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部屬各單位要在部門預算“二上”中細化培訓經費支出預算,制訂培訓計劃,填報年度培訓計劃申報表,並於每年2月底前報部人事司、財務司備案。
各司局、各督察局于每年11月底前將本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表填報人事司,由人事司匯總審核後報送中組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部屬各單位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報送部人事司、財務司備案。
二、加強對培訓的組織管理
各單位要根據《辦法》要求,加強培訓的組織管理。開展培訓應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和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一般性的業務培訓應儘量使用內部會議室、招待所、賓館;儘量利用網路、視頻等資訊化手段,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各單位應根據《辦法》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明確具體操作規定,請於2014年3月底前報部人事司、財務司備案。同時,請各督察局、各直屬單位於2014年2月20日前將本單位2014年培訓計劃申報表報部人事司。
三、加強對培訓費的財務管理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加強年度培訓計劃與單位年度預算的銜接,加強對培訓費支出的預算控制。年度培訓計劃經批准印發後,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各司局、各督察局須經人事司審核後報主管部領導審批。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不允許無預算、超預算、超範圍、超標準列支,並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相關規定。
附件:1.財政部、中組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23號)
2.年度培訓計劃申報表和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表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