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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發揮消費稅調節作用

  • 發佈時間:2015-01-13 05:31:4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個多月內,我國連續3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每次調整都備受社會關注。

  消費稅是對特定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徵收的一種間接稅,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此稅種,我國則是從1994年開始徵收。開徵消費稅的目的除可以籌集財政收入外,還可以根據國家産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引導健康、適度消費,間接調節收入分配。對某種商品開徵消費稅,或者提高或者降低其稅率都會相應抑制或刺激對其的消費。總之,消費稅對生産和消費具有很強的調節功能。

  為了更好發揮消費稅的調節作用,國家需要“因勢而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尤其是産業政策、行業發展情況及居民消費水準的變化等因素,對消費稅適時進行調整。自1994年開徵消費稅以來,我國已多次對消費稅的徵稅範圍、稅率結構和徵收環節等進行了完善和調整。比如,2006年對消費稅徵稅範圍進行調整,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稅目等;2008年提高大排量乘用車的稅率,等等。

  自去年11月底以來,我國從促進節約利用石油資源、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加快推進能源生産和消費方式變革等目的出發,3次調整成品油消費稅,進一步加強了成品油消費稅的調控能力。值得注意的是,這3次調整抓住當前較為寬鬆的能源供需環境,兼顧了宏觀調控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

  同時,也期盼成品油消費稅調整不要止步于提稅,而是要切實將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新增收入用於恰當的地方,包括有關部門明確表示的支援治理環境污染、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節約能源、鼓勵新能源發展等。如此,才能更好地達到調整成品油消費稅的目的。

  除了對成品油消費稅進行調整,按照國家部署,整個消費稅制度將進一步改革完善。目前消費稅存在徵收範圍偏窄、稅基偏小、稅率結構不盡合理、調節力度不夠充分等問題,對消費稅制度進行改革完善勢在必行。消費稅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産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可以預計,消費稅制度將在今年有更大範圍和力度的調整,將更好地發揮對生産和消費的調節、引導作用。

  當前,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正全面鋪開,新的一年裏,營改增、消費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等稅制改革和房地産稅立法、環境保護稅立法將加快推進。期待著在《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稅收法定原則的指引下,科學完善的稅收制度體系早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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