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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控制”風險何在

  • 發佈時間:2015-01-13 00:34:04  來源:長沙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海外上市和離岸公司設立等逐漸開始熱絡起來。目前在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中,包括阿里巴巴等公司,都涉及了“協議控制”的概念和結構設計。近日,湖南元端律師事務所為某文化企業進行股權結構設計的時候,也使用了“離岸公司”及“協議控制”等概念和設計結構。但在設計過程中,包括企業本身都對於使用這樣複雜和前沿的結構方式産生了疑問。到底什麼是“協議控制”?有怎樣的風險?

  相對“股權控制”的概念,“協議控制”是以協議而非股權來確立公司之間控制與被控制的關係,較之傳統模式更加靈活和方便。其核心內容是被控制企業以協議為紐帶,向控制企業轉移決策權及經營活動的盈利。它既是新興的商事創新自由化理念的體現,又是對傳統商事組織運營模式的創新。

  值得注意的是,“協議控制”可能會存在以下問題:

  一、債權實現存在風險。對被控制公司而言,協議控制公司既控制其的經營又控制股東權,直接獲得全部凈利潤,其實質就是真正的控制人。當被控制公司對外負債時,債權人只能向被控制公司主張權利,但被控制公司的股東又不是真正的控制人,債權轉向協議控制公司主張權益有存在現實的障礙,對債權人來説存在不安全因素,有可能出現無法實現債權的尷尬。

  二、“協議控制”在對企業的控制強度上不如股權。股權所具有的排他性,可以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協議效力的“相對性”,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屬性使得其無法向股權那樣牢牢控制住公司,即使設定有擔保物權,協議出來的“準股權”畢竟不能完全和股權等效,其與生俱來的架構不穩定性無法從根本上被彌補。

  三、道德風險無法被排除。一旦出現了全新的、更大的利益誘惑,被控制公司的管理層可能不再遵從協議控制公司的約定,加上“協議控制”尚未獲得法律認可,一旦出現道德風險,可能無法得到來自國內司法機關強有力的保護,股東和利益關聯者的合法權益會存在法律風險。

  四、來自報表、稅收方面的障礙。中國的法律和政策設定了諸多限制,技術上要使“協議控制”規則下的公司順利合併報表存在實際困難,需要進行財務上大量的操作。同時,因為會涉及大量的關聯交易,需要處理麻煩的稅收問題。

  (長沙晚報記者 李素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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