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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妹妹身份擅將公寓過戶

  • 發佈時間:2015-01-08 04:29:19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1997年,馬銀到日本打工,至2013年為止都沒有回過國。期間,姐姐馬金假冒妹妹馬銀辦理身份證後,擅自將妹妹名下的房子賣給自己和自己的兒子小銅。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恢復公寓産權的原來狀態。

  2005年,馬金冒充妹妹的身份向公安局申領了一張馬銀的二代公民身份證。3年後,利用這張身份證,馬金以馬銀的名義購買了柳州路上的一套公寓。2010年12月6日,馬金拿著馬銀的身份證,以馬銀為賣房一方,將這套公寓賣給自己和小銅。

  2013年,馬銀委託律師提起訴訟,以身份及簽字係假冒為由,要求判令前述合同無效,將公寓所有權人恢復為馬銀。原審法院認為,馬金、小銅在沒有得到明確授權的情況下,由馬金冒充馬銀身份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係無權處分。

  “房子登記在她名下,但實際上是我的!”馬金認為,公寓的購房款是自己一人出資,以馬銀的名義購房只是為了避免與前夫的財産糾紛,“馬銀1997年至2013年一直在日本,期間從未到上海,也沒有委託任何人在上海購房”。於是,馬金、小銅提出上訴。

  合議庭審理認為:一方面,馬金假冒馬銀的名義簽訂合同,同時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上述行為事先取得了馬銀的授權或者事後馬銀曾予追認。因此,原審認定係爭買賣合同無效,並無不當。另一方面,就馬金為係爭房屋實際出資人和産權人的主張而言,一則馬金對借名購房的法律關係未進行充分舉證,二則即便雙方存在上述關係,也不表示馬金可以擅自將係爭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換言之,雙方是否存在特定法律關係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馬金可充分舉證另行主張。 (人物係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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