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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取消企業投資核準前提條件

  • 發佈時間:2015-01-08 02:33: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晨報訊(記者 孫春祥)北京晨報記者昨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獲悉,近日,發改委與中央編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方及有關部門,對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能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從2014年12月31日起執行。

  兩部門通知表示,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政府僅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佈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外部性”方面進行核準。而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産品技術方案等“內部性”條件,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將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通知明確,包括銀行貸款承諾、融資意向書、資金信用證明、股東出資承諾、其他資金落實情況證明材料、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電網接入意見等十八項內容,一律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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