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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嚴打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 用工者拖欠工資可入刑

  • 發佈時間:2015-01-07 07:43:22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嚴厲打擊惡意欠薪行為,人社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對勞動保障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存在的一些問題做出了明確。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納入了刑法。由於貫徹落實“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需要從行政領域過渡到刑事領域,勞動保障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再加上部分規定不明確,導致部分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處理,無法有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對此,《通知》針對執法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對行為人逃匿後相關證據無法獲得的問題,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後“逃而不匿”的問題,以及企業將工程或業務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該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人社部副部長邱小平表示,近幾年,受經濟增長下行壓力加大等多種因素影響,一些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特別是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時有發生,已經成為突出的勞資矛盾之一。僅2014年前三季度,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就向公安機關移送了1718件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立案945件,一審法院審結553件。

  對於《通知》解決的主要問題,邱小平表示,一是解決證據獲取的問題。在以往查處相關案件中,如果企業主欠薪逃匿,由其掌握的證據材料我們很難獲得,影響了案件的移送。而根據《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調查詢問過程一般要錄音錄影”,以有利於公安機關受理立案後開展偵查工作,提高案件的辦理效率。

  二是解決行為人“逃而不匿”的問題。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執法中,經常會遇到欠薪的企業主“逃而不匿”的情況,即雖然可以通過手機等通訊方式聯繫上企業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調查,也不償還拖欠的勞動報酬。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通知》明確規定,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視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三是明確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責令支付文書的情形。司法解釋規定,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達到數額較大,經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辦案過程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責令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勞動報酬缺少明確規定。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通知》明確規定,對於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應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並要求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放到位。

  四是明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案卷的標準。《通知》規定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案卷當中應當包含的材料,明確要求移送與案件相關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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