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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元以上環境衛生項目須公開招標

  • 發佈時間:2015-01-05 11:29:24  來源:南昌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王紀洪 記者 林瀟)日前我省制定《江西省城鎮環境衛生市場化作業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規定預算價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環境衛生市場化作業項目必須公開招標。

  5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公開招標

  《辦法》從2014年12月30日起施行,適用於我省城鎮道路、公共廣場、水域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糞便收集運輸、環境衛生設施管養等環境衛生的市場化作業項目的招標投標、品質安全監管等活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環境衛生市場化作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預算價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環境衛生市場化作業項目必須公開招標。依法必須公開的環境衛生作業招標項目,應當在招標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佈招標公告,進行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投標人應當具備依法成立、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有與參加競標的環境衛生作業項目相應的業績證明材料或環境衛生作業項目的作業資質;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有符合行業標準的機械設備等必備條件。中標人在項目所在地申請行政許可,經審批同意後,方可作業。

  不良行為將記錄企業信用檔案

  《辦法》規定,環境衛生作業企業不得將承包的環境衛生作業項目進行非法轉包、分包。一經證實有非法轉包、分包行為發生的,業主可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建立日常考核機制,制定環衛作業監管制度和環境衛生作業規範、品質標準和安全規程,並將作業規範、品質標準、安全規程以及應急處置、環衛工人權益保障、教育培訓等納入項目合同約定,與項目合同支付款掛鉤。

  同時,環境衛生作業企業發生以下情形,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採取臨時接管措施,並可解除作業承包合同:因企業管理不善發生重大品質或者安全生産事故;擅自停産停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作業過程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其他不可逆影響;省級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作業企業有違規行為3次以上且警告無效的;其他重大、緊急、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居民投訴臺、新聞媒體監督臺,加強對環境衛生作業企業的社會監督。對投訴核實的不良行為應當記錄企業信用檔案,並跟蹤檢查,確保整改落到實處。

  此外,環境衛生作業監管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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