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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黑名單”者別想“金蟬脫殼”

  • 發佈時間:2014-12-30 07:32:1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加強誠信體系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高政府監管效能的應有之義。21個部門對稅收違法“黑名單”當事人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就是推動誠信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將有助於發揮多項措施組合拳的威力,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通過對企業、個人、財務人員的共同懲戒,可以有效避免稅收違法‘黑名單’當事人‘金蟬脫殼’、捲土重來情況的發生。”在12月29日舉行的媒體通氣會上,國家稅務總局總會計師孫瑞標説。

  聯手懲戒稅收違法失信行為,是我國實施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今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建立了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明確在公佈稅收違法案件資訊的同時,將對“黑名單”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

  根據這一試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等21個部門日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標誌著對稅收違法“黑名單”當事人聯合懲戒工作正式實施。

  據了解,《合作備忘錄》明確提出了對稅收違法“黑名單”當事人實施18項聯合懲戒措施,包括對“黑名單”當事人的任職資格、行政許可、政府採購、高消費、融資信貸、評優評先等方面進行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局長馬毅民告訴《經濟日報》記者,18項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對象為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中所列明的當事人。其中,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懲戒對象為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為企業的,懲戒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為其他經濟組織的,懲戒對象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仲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懲戒對象為仲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根據《合作備忘錄》,聯合懲戒措施的落實,主要通過稅務機關將公佈的案件資訊推送給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部門,然後,再由這些部門對案件當事人依法採取相應懲戒措施。比如,阻止出境措施。稅務機關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其出境前沒有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依據《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阻止其出境。比如,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定期將公佈的案件資訊推送給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納入徵信系統並將其整合至當事人的信用檔案中,以信用報告的形式提交給金融機構等單位;金融機構在對當事人進行融資授信時,可以參考使用信用報告中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確定是否給予其融資授信。

  目前,聯合懲戒主要採取動態管理方式。具體來説,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自公佈之日起滿2年的,從稅務機關公佈欄中撤出,相關失信記錄在後臺予以保存;當事人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機關將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可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或者解除懲戒。

  孫瑞標表示,此次聯合懲戒涉及措施多、覆蓋面廣、懲戒力度大,有助於發揮“組合拳”的威力,使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21個部門聯手懲戒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對於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國家發展改革委秘書長李樸民表示,要推動聯合懲戒措施真正落實到位,關鍵要加強各部門間的密切協作,加快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促進部門間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建設,及時把資訊推送給相關部門;及時收集工作經驗和成效,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聯合懲戒工作的影響力和威懾力。

  據李樸民透露,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的組織協調作用,力爭繼續在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等領域推動出臺並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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