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4-12-29 00:29:33 來源:長沙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號
《長沙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胡衡華
2014年12月15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火栓的管理,確保滅火救災用水,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長沙市城市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範圍內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稱城市道路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範圍,共同做好消火栓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消防規劃應當與給水工程、交通工程等規劃相銜接,水行政、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管網專業系統規劃時,應當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火栓佈局設置消火栓,並就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徵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六條消火栓的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商業密集地區、古建築保護地區、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地區和建築耐火等級低等火災危險性大的地區,消火栓的設置間距宜小于80米。
第七條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設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設過程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協調與配合。
城市道路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建設。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第八條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和其他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消火栓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審批手續時,應當依據相關規範要求對消火栓的設計、建設情況進行審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等工作。
第九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應當依法經水行政管理部門和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同時告知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條城市道路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社會公佈二十四小時故障報修電話。
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産權單位或者負責物業管理的單位等依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
第十一條負責維護保養消火栓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
(二)確保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和漏水銹蝕等現象;
(三)發現消火栓丟失、損毀或者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進行更換、維修;
(四)每年定期試水不得少於兩次,並清除栓內污水。
第十二條除滅火救援和消防訓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及其閘門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圍五米範圍內堆放物品、擺攤、停車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擋消火栓。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消火栓損壞的,有權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維護保養單位。對損壞的消火栓,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作出處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報告的,應當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
造成消火栓損壞的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維護保養單位,並承擔修復費用,造成漏水的還應當承擔漏水費用以及因漏水導致的其他損失費用。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火栓的監督檢查,發現消火栓存在問題需要維修的,應當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修復。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做好城市道路消火栓的編號、建檔工作,發現城市道路消火栓設置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及時告知水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增建、改建或者技術改造;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消火栓的監督管理,督促城市供水企業做好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日常巡視和維護保養;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城市道路消火栓納入城市數字化資訊的採集與管理。
街道、社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水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建立轄區內消火栓的定期檢查制度,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供水管線大範圍降壓、停水,可能影響消火栓使用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水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設、維護保養經費和消防用水費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可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縣(市)範圍內消火栓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長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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