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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十四年來首次修改 設區城市擬享立法權

  • 發佈時間:2014-08-29 08:50:33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毛 磊 彭波  責任編輯:王斌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進,立法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作了關於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草案共28條,在總則第一條增加了“提高立法品質”“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等表述,進一步明確了立法目的。草案從完善授權立法,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審議等機制,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增加法律通過前評估制度等方面,對現行法律做了14年來首次修改和完善。

  地方立法權擬擴至全國282個設區市

  李適時表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賦予設區的市均具有地方立法權是必要的。同時,考慮到設區的市數量較多,地區差異較大,這一工作需要本著積極穩妥的精神予以推進。

  據介紹,目前在全國282個設區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有49個,包括27個省會市、18個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及4個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尚沒有地方立法權的233個。

  根據草案,除省會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均享有較大的市地方立法權。同時,草案對地方立法權的範圍限製作出規定:“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限于城市建設、市容衛生、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

  草案對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作出規定,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為授權立法“設限”:一般不得超五年

  在黨的領導下,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對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至關重要,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從幾個方面對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協調。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通過每屆任期的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立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和系統性。充分發揮全國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確定立法項目,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發揮立法在推進改革和發展中的作用。按照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的要求,在立法宗旨中增加規定,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並結合近年來的做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作出決定,就特定事項在部分地方暫停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草案針對以往有些授權範圍過於籠統、缺乏時限要求的情況,對授權立法制度進一步完善。草案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的方式和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

  草案完善審查處理程式和建議意見反饋機制,對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備案審查中的職責作出規定。針對司法解釋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兩高”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健全論證聽證機制,要求草案上網公示

  李適時説,本屆人大常委會把提高立法品質作為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據悉,此次修正案草案的立法重點在於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等機制,完善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規定、健全審議機制。

  例如,草案規定,法律案具有較強專業性或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問題,應當召開論證會,如有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此外,草案還將此前實踐證明有良好效果的、通過網路公開徵求法律草案意見的做法,明確上升為法律,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上網公佈,對重要的法律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應在全國主要媒體公佈徵求意見,並將情況向社會通報。

  而在程式方面,草案增加了法律案通過前評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規、立法後評估等規定,從理順機制的角度完善了整套立法工作流程。根據草案,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法律案,常委會工作機構可對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一步聽取意見,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法律實施的情況,可以組織對有關法律開展立法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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