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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股市操縱 不應由投資者買單

  • 發佈時間:2014-12-25 01:00:0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皮海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證監會對涉嫌操縱股價的18隻股票進行立案調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日前召開的證監會新聞發佈會上發佈了這一消息,央視《新聞聯播》節目也對這18家上市公司股票進行了逐一點名。證監會的這一招果然不同凡響。在該消息發佈後第一個交易日,即本週一,18隻股票中,除4隻股票停牌外,其餘14隻股票中有13隻跌停。週二早盤,18隻股票中,正常交易的15隻股票,總體上仍延續了前一日的跌勢。持有這些股票的投資者損失巨大。

  操縱股價是一項違法犯罪行為,也是中國股市的一大毒瘤。證監會將監管之劍指向涉嫌操縱18隻股票股價的涉案機構,是很有必要的。畢竟操縱股價行為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而且這種操縱股價的行為在A股市場上非常普遍。因此,為凈化市場環節,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證監會有必要採取措施對操縱股價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打擊操縱股價的涉案機構是得人心順民意的。不過,打擊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為,不應該由投資者來買單,更不應該將打擊操縱股價的重拳落在投資者身上。

  當然,對操縱股價行為的查處,難免會帶來相關個股股價的波動。那麼,如何避免打擊操縱股價的重拳落在投資者身上呢?這就需要管理層在查處操縱股價行為的同時,注意四大事項,尤其是要做好賠償投資者損失的相關工作。

  首先,對操縱股價行為的查處不能“擇時”。目前管理層對股市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給市場留下的印像是“擇時”。比如,在行情低迷的時候,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一般較少;相反,待行情轉暖了,或火爆的時候,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就頻繁起來。這種做法不僅不能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查處,而且還很容易誤導市場,仿佛股市低迷的時候,可以進行股價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實際上,這種“擇時”的做法,不僅容易加劇股市動蕩,而且更容易傷害無辜。

  其次,減少對操縱股價行為的“集中查處”。查處操縱股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目的,是要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本身,而不是要打擊市場行情,人為地干預市場。所以對於操縱股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應該是發生一起查處一起。而不是將這些違法違規行為集中起來,統一處理,如同搞運動似的,造成股市不必要的大幅振蕩,加劇投資者損失。

  其三,對操縱股價行為一定要嚴懲。“集中查處”搞聲勢並不代表“嚴懲”。從以前的執法來看,對操縱股價者的查處通常都很溫柔。比如今年8月22日證監會通報了對“恒逸石化案”等四起操縱案的查處情況。其中就“恒逸石化案”的處罰來説,僅僅只是對恒逸集團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樓翔也只是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這種處罰實在只是給違法違規者撓癢癢,甚至可以理解為反面教材,是對其他市場操縱者的一種縱容。操縱股價行為之所以在A股市場頻頻發生,懲處不力顯然是重要原因。

  其四,賠償投資者損失。在目前證監會查處的案件中,“虛假陳述案”帶給投資者的損失是可以得到賠償,或者是可以索賠的。但“股價操縱案”帶給投資者的損失,一直都沒納入賠償或索賠範疇,這是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在客觀上也是對市場操縱行為的縱容。如果“股價操縱案”帶給投資者的損失也可以索賠,那麼操縱者就有可能因此而傾家蕩産。此舉既保護了投資者利益,對市場操縱者也是一種極大的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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