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資金增長機制逐步建立
- 發佈時間:2014-12-24 00:00: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23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託,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報告國家財政水利資金投入和使用工作情況時指出,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水利工作,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新時期水利改革發展的戰略定位、指導思想和政策目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將水利作為重點支援領域,加大資金投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有力推動了水利改革發展。2011年以來,財政水利資金投入穩定增長機制逐步建立。2011—2013年,全國財政水利資金累計投入13261億元,年均增長19%。
理順政府與市場關係
報告承認目前水利投融資體制機制還不完善。公共水利設施仍然主要依靠財政投入,水利市場化投融資機制尚未全面建立起來。部分地方投入責任落實不到位,難以保證工期和建設目標要求,有些項目形成“半拉子”工程,有的灌區“有首無尾”,影響了工程儘快建成併發揮效益。
主要原因是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沒有完全理順。運用市場機制管水、用水、節水、護水的制度尚不健全,政府與市場“兩隻手”協同發力、有機結合的機制尚不完善。
對此,樓繼偉提出,隨著改革深入推進,社會資本的重要性將日益顯現,政府投資應更多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要在繼續堅持政府主導辦水利的同時,加快建立政府和市場有機結合的機制,更加充分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一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科學合理地確定政府在水利改革發展中的事務邊界,減少對微觀事務的行政干預。進一步規範各部門在水利資金和項目管理中所承擔的職責、審批許可權、審批環節和程式,明晰部門責任,加強統籌協調,提高財政水利資金的分配管理效率。二是更大程度更廣範圍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在落實政府投入責任的同時,加快建立健全多主體、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融資機制。進一步推動金融資本對水利建設的投入。研究制定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的政策措施,解決社會資本“進不來”和“不願進”的問題,調動社會資本參與水利項目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
研究界定中央與地方的支出責任
報告顯示,一些領域資金多頭管理。特別是在農村水利建設方面,涉及的資金渠道及管理部門多,資金交叉重復和分散使用並存,影響了資金使用的整體效益。
主要原因是中央與地方水利支出責任不明晰。一些流域骨幹工程等重大項目,中央投資比例偏低;一些中小型建設項目中央承擔了較多的支出責任。
對此,樓繼偉提出,在研究明晰中央事權、地方事權、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中央與地方各自承擔,以及共同承擔的支出責任。
改進和加強財政水利資金監管
報告顯示,部分大中型水利項目投資控制不嚴。大中型水利項目建設週期長,不可預見因素多,由於建設期物價上漲、政策性調整等原因,部分大中型水利工程實際投資超概算。部分資金使用違規違紀。一些幹部違規違紀插手工程項目建設,一些項目資金被擠佔、挪用、套取。
對此,樓繼偉提出,一是進一步健全制度體系。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加快制度建設,真正形成依靠制度管錢管事的理念和機制。二是進一步改進資金分配和項目管理。進一步規範流程,加強對權力的約束,減少自由裁量權。加快完善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水利投入機制,對由地方管理更為方便有效的事項,將責任、權力、資金一律下放地方管理,中央部門加強行業指導和監督職責。強化資金統籌整合,提升資金使用效益。三是大力推行資訊公開。全面推行水利資金預算資訊公開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建設項目特別是基層項目資訊公開制度和機制,增強財政水利資金和項目的透明度。四是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水利資金分配使用的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重點風險環節和領域的監控。強化審計監督、財政監督和水利稽查,進一步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加大對重點區域和重點項目的檢查力度,加強對基層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突出解決好擠佔、挪用、套取資金等問題。
《 人民日報 》( 2014年12月24日 0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