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討薪權利政府應當依法作為
- 發佈時間:2014-12-24 00:12: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落實討薪權利政府應當依法作為
張勝
近日,有媒體證實了網友的微網志爆料:因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通鄉油路工程長期拖欠農民工工資,12月10日上午,多名農民工前往巧家縣委大院討薪,在與副縣長理論時,一名討薪者喝下了農藥……
近年來,農民工為了儘快討回自己的血汗錢,可謂辦法使盡、怪招頻出,以“喝農藥”的方式維權並非孤例。除了喝農藥討薪,還有諸如“拜神”討薪、“堵路”討薪、“跳樓”討薪等,其目的無非是要宣泄內心憤懣、吸引輿論監督,期待政府關注。這些行為背後是農民工求告無門、維權無果的無奈與無助。
農民工為討薪,當著副縣長的面喝農藥雖説是個案,但討薪難確實是個普遍現象。事後,巧家縣政府發佈通報稱,巧家縣通鄉油路建設指揮部按照實際工程量已足額付給項目部各種款項。因項目部拖欠工程建設中的材料費、運費、租金等,被債權人追討債務,就帶領債權人前往縣政府請求幫助解決。
拖欠農民工工錢是個頑癥,但我國並不缺乏維護農民工薪酬權利的法律,既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撐腰”,也有各地為農民工“説話”的地方性法規和相關規定。就連刑法也有類似規定,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相關規定不可謂不詳細,按照人社部要求:“對數額巨大、企業確因生産經營困難一時難以償還欠薪的,各級政府要積極籌措資金先行墊付。”尤其是“對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報酬爭議,要當天立案並加快結案,其中每人平均涉案金額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掛牌督辦”。
以事發地雲南省為例,早在2011年5月,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就正式出臺了《雲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這是全國第一個專門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級政府規定。該規定詳細制定了“三金”制度(農民工工資準備金制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應急週轉金制度)和“五制”機制(實名管理、連帶責任、支付信用、部門聯動、行政問責)。此外,該規定還建立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類似的“規定”幾乎都可以在全國各省份找到,這意味著農民工的討薪權利已經實實在在地寫在了“法律”紙上。
但如此詳細的討薪規定在實踐中沒有很好的落實,因此並沒有阻擊欠薪事件的發生。有研究表明,目前的欠薪情況,有95%以上都發生在農民工群體身上。
農民工討薪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觀因素包括: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差、從業的流動性強、維權成本偏高等,然而主要原因還是勞動監督不夠嚴格、執法力度疲軟。農民工與大企業相比,明顯處於弱勢的一方,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之下只得向地方政府求救,但從欠薪事件都看到地方政府和個別官員不作為的影子。涉事地方政府的不重視、不作為難辭其咎。
這些官員頭腦中存在的畸形思維,既是為民意識缺失、責任觀念淡漠的表現,更是對民眾權益的罔顧和對百姓健康的不屑。這會嚴重挫傷政府公信力,敗壞社會正常的公序良俗,其負面效應不容小視。
正是部分官員對農民工權益的置若罔聞,才導致農民工討薪事情年復一年的出現。不能把農民工討薪當作是一般性的欠債還錢,應提升到保護農民工利益的高度,誰侵犯了農民工的權益,誰就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唯有進行法律追究,才是解決農民工討薪難的最有效途徑。
(作者係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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