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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箱”護隱私“聚光燈”照腐敗

  • 發佈時間:2014-12-23 08:35:3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綜合晨報記者林勁榆、新華社報道

  昨天,《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公佈,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要求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資訊的實時共用;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不同部門之間要加強不動産登記有關資訊互通共用。

  《條例》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把登記資料查詢人限定在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登記資料; 查詢登記資料要向登記機構説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洩露查詢資料。

  消息發佈後,地産股應聲下跌。昨天,房地産板塊低開低走,個股走勢分化,滬市地産板塊下跌2.14%,深市地産板塊下跌1.83%。個股方面,鐵嶺新城榮豐控股榮安地産華發股份世榮兆業等16個地産股跌停。

  業內分析人士指出,導致地産股大跌的主要原因是市場擔心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的發佈為房産稅開徵掃除了障礙。中原地産有關分析人士表示,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推行,有利於合理開徵房地産稅,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有助於推動全國房産的住房資訊聯網,能避免一人在不同城市擁有多套房屋避稅的情況,為房地産稅的全面徵收提供了條件。

  據了解,在2013年全國實現北上廣深等40個重點城市的個人住房資訊系統建設和聯網後,住房資訊聯網工程擴展到500個城市的計劃進展緩慢。而將於明年3月施行的條例將推動這一進程。

  申萬有關分析人士指出,不動産統一登記為房産稅向存量徵收創造了技術條件,但並非唯一決定因素。首先,開徵房産稅需伴隨稅收結構調整:目前房地産總體稅種多稅負重,除了房産稅,還有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城市房地産稅、土地增值稅等,全面徵收房産稅應以現有稅種減少和合併為對衝,而非增加整體稅負;其次,土地財政約束下,房産稅徵收仍將溫和漸進起步:房産稅向增量徵收還是存量徵收,免稅條件及稅率等核心條款的制訂,是判斷房産稅對房地産市場影響大小的關鍵,而這最終主要取決於地方政府的財稅策略。

  [短 評]

  不只是一塊拍打腐敗的板磚

  12月22日,國務院正式公佈《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從2007年物權法出臺時就提出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迄今已過7年。

  值得關注的是,在保護個人産權隱私與房産資訊透明化之間,群眾更關注後者。近日一項網路調查顯示,近9成受訪者支援條例出臺後“以房查人”反腐。

  群眾並非不明白、不珍惜自己的隱私,也不是不認法律這個“理兒”,而是對捆綁于房地産之上的腐敗行為深惡痛絕。中紀委網站公佈的多輪巡視情況顯示,房産領域腐敗仍是重災區。此外,屢屢被揪出的“房叔”“房嬸”,動輒擁有數十套房産。也正因如此,難免有人抱著“寧可不要隱私權,也要把貪官拉下馬”心態。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屬於私法範疇,包括公務人員財産申報制度在內的“陽光立法”屬於公法範疇。物權法所説的不動産資訊“公開”,是指對不動産交易利害關係人,不同於公法意義上的“公示”“公告”。世界各國“陽光立法”針對的是官員,有強力的執法權,可以無孔不入,但不適用普通民眾。

  還清白者以清白,讓腐敗者無處遁形;將隱私權放進“保險箱”,讓腐敗現形于“聚光燈”。這需要一個完整的法治體系,不能混為一談,也無法互相取代。我們希望《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能成為一塊“磚”,不是拍人的磚,而是把陽光立法那塊“玉”引出來的“磚”。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

  專家解讀

  已有的房産證繼續有效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負責人就《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明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都在登記範圍內,已辦理完畢的産證等繼續有效,“以房查人”是有條件的,並且洩露他人不動産資訊可能面臨違規、賠償等。

  問:為什麼要制定出臺《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哪些産權需要登記?

  答:整合不動産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對於保護不動産權利人合法財産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準,尤其是方便企業、方便群眾,具有重要意義。將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記職責,實現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資訊平臺“四統一”。

  問:已有的房産證還有效嗎?

  答:繼續有效,也就是説不需要特地換證。條例明確已經發放的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産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問:不動産等登記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但各地可能有所不同。為將分散的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條例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産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産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問:不動産登記簿將電子化?

  答:不動産登記簿是不動産權利的載體,登記內容、登記形式、介質保管等與權利人密切相關,條例要求登記機構設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簿,將不動産的自然狀況、權屬狀況、權利限制狀況等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予以記載。規範登記形式,要求登記簿原則上要採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採用紙質介質,登記機構要明確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問:登記不動産權利週期多長?不受理是否要當場告知?

  答:不超過30個工作日,需要當場告知。條例規定,簡化申請程式,強調當場審查的原則,要求登記機構受理後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也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或者申請途徑; 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登記機構原則上要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完成登記後依法核發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

  問:産權資訊如何聯網梢浴耙苑坎槿恕甭穡

  答:關於登記資訊共用,條例規定建立資訊管理基礎平臺,要求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登記資訊要納入該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資訊的實時共用。要求登記資訊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加強不動産登記有關資訊互通共用。

  對於外界普遍關心的“以房查人”功能,條例並未提及,但要求有條件查詢。具體規定要求:一是查詢主體,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把登記資料查詢人限定在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登記資料。二是查詢資料的使用,規定查詢登記資料的要向登記機構説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洩露查詢資料。

  問:泄密後果如何?

  答:為督促登記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條例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登記錯誤、不當履職責任、泄密等將面臨法律責任。此外,條例對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偽造、變造、買賣、使用不動産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違法洩露、非法利用查詢的登記資料、資訊等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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