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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民航應共同治理“機鬧”頑癥

  • 發佈時間:2014-12-19 08:31:26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林青山

  日前,一則“中國旅客大鬧亞航航班”的新聞廣為傳播,引起熱議。此次事件的諸多細節仍有待調查和還原。從媒體已披露的兩名涉事旅客的行為,如“把熱水潑向空乘”、揚言要“炸飛機”等來看,其已構成對航空器內良好秩序的擾亂,是典型的“不循規”和“擾亂性”行為。

  近年來,在國際航班上的“不循規”和“擾亂性”行為頻頻發生。根據國際民航組織法律委員會有關文件表述,“不循規或擾亂性旅客”是指不遵守航空器上的行為守則或不服從機組成員指令,干擾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紀律的旅客。2013年5月國際民航組織法律委員會第35屆會議資料披露,在近5年內,平均每1200次飛行中即發生1起此類事件。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對2008年~2011年各會員公司呈報情況的統計表明,4年間全球共報告1.5萬起此類案件,而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量可能遠不止於此。

  從上述資料可知,“丟人丟到國外去”並非是中國籍旅客所獨有的,而是國際通病。近年來,中國旅客滿世界飛,其中一部分“不循規旅客”的不端行為經各類媒介迅速傳播,容易形成熱點,從而引發了多層面的思考和討論。筆者認為,國際上的“不循規旅客”仍將長期存在,不分國籍,無關“面子”。對於此類問題,只有採取具體的約束措施,才有可能解決。

  為了預防和制止各類干擾、破壞行為,保障航空安全和運營秩序,在過去的幾十年間,國際民航組織制定了一系列相關國際公約,包括1963年的《東京公約》、1970年的《海牙公約》、1971年的《蒙特利爾公約》、2010年的《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等。儘管這些國際航空法文件的具體內容、適用範圍各有其側重的方面,但均集中體現了對航空安全與秩序的保護。

  然而,社會生活及人們行為方式的不斷變化,使法律規範的周延性受到挑戰,因而出現了法律漏洞和灰色地帶。國際航班上的各種“不循規或擾亂性”具體行為,已經讓現有國際公約條文的漏洞顯現。事實上,諸如謾罵侮辱、醉酒滋事、暴力鬥毆甚至衝擊機組成員等行為,由於肇事者自認為其行為尚不構成違法犯罪,因而抱有僥倖心理,漠視其行為對航空安全與秩序的擾亂。

  國際民航組織及其成員國普遍認識到上述問題的嚴重性,近年來逐步達成共識並採取了實際行動。2014年3月26日~4月4日,國際民航組織在蒙特利爾召開國際航空法會議,審議並修訂了《關於在航空器上犯罪和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東京公約》),形成了《關於修訂<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的議定書》。《議定書》自2014年4月4日以來,在蒙特利爾國際民航組織總部向所有國家開放簽署。

  國際民航組織此次修改的核心內容是,將應受懲處的航空器內犯罪或非法行為的範圍,擴大至“不循規”和“擾亂性”行為,賦予航空器降落地所在國和經營人所在國對機上犯下的罪行及行為行使司法管轄的權利,給機上安保人員提供了法律保障。這些修改切實提高了對航空器內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要求,強化了航空器安保管理。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新增的關於“不循規和擾亂性”旅客的規定,特別強調了對兩類行為的懲處:一是對機組成員的攻擊行為,二是拒絕遵守航空器機長髮出的或以機長名義發出的合法指令的行為。從立法旨意上看,《議定書》鼓勵各締約國對有關罪行或行為採取適當的刑事或者行政措施。

  亞航班機上發生的“不循規和擾亂性”事件,涉事旅客的行為如經查證屬實,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國際公約精神,航空器上的機組人員或旅客在有理由認為必須立即採取行動以保護航空器或所載人員及財産安全時,可以採取合理的措施,以管束“不循規旅客”。在此次事件中,機長決定飛機返航,合理合法。《東京公約》規定了航空器登記國的管轄權,修訂後的議定書又賦予了航空器降落所在地國和經營人所在國的管轄權,使得對“不循規”和“擾亂性”行為的管轄更具普遍性。對亞航“機鬧”事件的處理,肇事者被令賠償和罰款,在管轄權問題上沒有異議。另外,亞航有權就肇事者行為導致的相關損失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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