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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法庭宣誓”的法律責任

  • 發佈時間:2014-12-19 03:33:32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進一步遏制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等不誠信訴訟行為,寧波中院在全省率先推行當事人庭前誠信訴訟宣誓制度。當事人要向法庭鄭重承諾:誠信參與民事訴訟,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12月17日《寧波日報》)。

  伊朗電影《一次別離》中,護工瑞茨為了獲得傷害賠償,與僱主納德對簿公堂,在證據對瑞茨有利,納德不但要賠償還可能有牢獄之災的情況下,納德同意賠償與瑞茨庭外和解。但納德提出了一個條件:瑞茨在拿賠償款之前要向法庭宣誓她沒有説謊。瑞茨放棄了賠償,因為她説謊了。西方電影中,證人出庭作證時,向法庭莊嚴宣誓的場景並不陌生。而對於這些場景,我們往往會啞然失笑與不理解:不就是一個形式嘛,何必要搞得那麼莊重、神聖?這是因為我們不了解,在這些國家,如果證人拒絕宣誓,其法律後果與拒絕作證或者作偽證相同。

  基於文化的差異,我國一度把法庭宣誓看作“非理性”制度,甚至有學者提出,不如把宣誓變成“説謊就斷子絕孫”的詛咒,因為大部分人更相信“因果報應”而不是心中的信仰。由於內心道德約束失效,國外法律效力非常強的證人證言,在我國卻成了可信度極差的證據。

  法庭宣誓只是對自己負責?如果説謊,僅受到良心譴責?並不是這樣,比如英國,附誓證言與未附誓證言在證明力上是不同的,而且證人未經宣誓説了假話,法庭可能網開一面不予追究,如果宣誓後還説假話,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回溯到古埃及更為古老的宣誓制度,宣誓後説謊的法律懲罰甚至包括切耳、割鼻、斷肢、杖刑等酷刑,足以讓説謊者望而卻步。

  由於利益攸關,最莊嚴的法庭無疑又是謊言最多的場所,對同一事實“各執一詞”的狀況屢見不鮮。這只有一種解釋,就是肯定有一方在説謊。説謊者言之鑿鑿,讓法官認定案件事實變得異常艱難。這種情況下,證據成了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齣口。然而並不是每一起案件具有充分的證據,也不是每一個證據都能夠還原事實真相。“有理無據”的當事人不得不面臨“有理説不出”的尷尬,甚至出現法庭宣判後,當事人以自殺來自證清白的極端事件。

  因為缺乏道德信仰的內在約束,法庭成了法律技術的“競技場”,鑽法律漏洞、踩法律紅線的事情時有發生,甚至還會出現虛假訴訟這種“借法律來逃避法律、借判決來對抗判決”的咄咄怪事。法官不得不以懷疑的眼光看待原告、被告、證人,把重點不是放在處理法律紛爭上,而更像一個心理學家,察言觀色鑒別到底誰在説謊。

  因此,引入當事人庭前誠信訴訟宣誓制度,當是杜絕法庭謊言及偽證的有效舉措。但毋庸諱言,我國社會生活嚴重缺乏誠信,對一些“什麼都不信,只信錢”的當事人,一紙宣誓能否讓他們因説謊而受良心譴責?如果這個問題得不到肯定回答,宣誓是否會流於形式,就難免叫人懷疑。

  雖然在社會生活中不適宜用法律強制提升社會道德,但如果在法庭上仍然不制裁謊言與欺騙,非但我們的道德底線會失守,連起碼的法律底線也將難保。對於那些惟利是圖一邊宣誓一邊想著如何把謊言説得更真實的當事人,在實行宣誓制度的同時,也應當預設懲罰性措施,明確“法庭宣誓”的法律責任:宣誓當事人如果事後被證實説了謊,就要讓其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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