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規範資産配置和處置行為
- 發佈時間:2014-12-17 00:25:20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江蘇省徐州市日前出臺《徐州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規範資産配置和處置行為,推進資産共用共用,節約政府行政成本。
《辦法》提出,市級政府公物倉作為資産管理的執行機構,主要承辦調劑單位的閒置資産,建立資産共用共用機制;推行統一標準集中採購,實現資産科學配置;調撥資産給大型活動和臨時設立機構重復使用,提高資産的使用效益;收儲執法執紀單位罰沒、上繳物品和行政單位報廢資産集中處置,最大限度地聚集財政資金。
《辦法》還明確了公物倉的管理範圍,其中包括:各行政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閒置和更新淘汰但仍具使用價值的資産;經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的臨時機構和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大型活動(含會議、展覽、文體、典禮、普查和調查等,下同)配置或接受捐贈的可迴圈使用的資産;實行統一採購、統一配置的資産;經批准撤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收回的實物資産;執法執紀單位罰沒及收繳的資産;行政單位出售、報廢和報損的資産;其他原因形成的可集中調配的資産。
在公物倉資産的採購方面,《辦法》要求,報經市政府批准,市財政局每年公佈通過市公物倉進行配置管理的資産目錄。市公物倉應按目錄和規定程式集中採購一定數量資産,為市級單位的資産配置提供儲備;市公物倉儲備不足時,單位配置資産的支出指標(按配置標準計算)交由市公物倉統一採購;經批准成立臨時機構和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大型活動所需配置的固定資産,應通過市公物倉進行統一採購。
此外,《辦法》還對公務倉的資産的配置、使用和處置做出規定。其中提出,市級單位申請配置的資産經市財政局批准後,凡列入市公務倉管理範圍的,直接辦理調撥手續並抵扣相應的支出指標;臨時機構和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大型活動配置資産的支出指標,交由市公物倉配合單位進行採購並辦理入庫手續,借調給臨時機構和單位使用;市級單位需要借用的資産,直接向市公物倉申請辦理,並按照規定及時做好歸還工作;借用資産需要專業人員負責操作使用的,市公物倉應提供服務,由借用單位支付服務費用;在使用期間發生資産非正常毀損的,由使用單位按照資産原價賠償或通過市財政局從單位經費中扣回;對未按期繳回的,經督促逾期超過三個月的,通過市財政局按資産原價從單位經費中扣回;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在確保市公物倉正常運轉的同時,對使用頻率較低的公物倉資産,報經市財政局批准可向社會開放,提供有償服務。市公物倉對需處置不宜存貯或可能長期閒置的資産、已經達到報廢年限的資産、無修復價值的資産、經認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産等,應按照《徐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辦法》辦理。需要評估的由市財政局委託具備資質的仲介機構進行評估後,通過市産交所公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