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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剛:衡量金融體系改革成效的十個標準

  • 發佈時間:2014-12-17 08:13:0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金融體系是以金融産品交易為基礎的由金融制度、金融機制、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等構成的有機系統。金融體系改革是指,直接涉及到金融體系內各個方面體制機制轉變和金融發展方式轉變的具有總體性質的改革。毫無疑問,金融體系改革的措施,不是指金融領域中的某個單項改革,而是指具有“牽一髮動全身”的重大改革,它具有明顯的方向性、戰略性和全局性。金融體系改革是否成功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衡量判別,從金融角度看,主要的衡量標準可以考慮包括如下十方面內容。

  其一,貨幣政策調控方式是否有了明顯改變?其中包括:運用存貸款基準利率和行政管控新增貸款的狀況是否已經消解,人民銀行是否已經主要依靠運用利率政策、匯率政策等符合市場機制要求的間接調控手段來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協調程度是否明顯提高,宏觀審慎監管政策體系是否形成等。

  其二,金融體系運作是否有效降低實體企業的融資成本,同時提高了各類資金供給者的金融資産收入水準?應當清醒地認識到,金融體系改革提高效率方面的衡量標準,不能以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水準、業績水準(如利潤水準)等經濟指標是否提高為標準,而應以實體經濟部門的經濟效率為標準。

  具體來看,一是,應有效降低實體企業融資成本,不僅包括有效降低大中型實體企業的融資成本,而且應當包括有效緩解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包括融資渠道窄、融資數量少和融資成本高)問題,從而使實體企業的融資渠道明顯拓寬。具體指標的判別是:在實體企業融資總量中貸款所佔比重明顯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數量明顯上升,例如,小微企業佔貸款餘額的比重明顯提高等。二是,有效提高城鄉居民的金融資産收入水準,以能否有效提高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進入金融市場的程度為前提。例如,公司債券直接向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發行的比重明顯提高,從而在公司債券等直接金融工具持有人結構中,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持有比重明顯提高,在直接金融産品交易中由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實現的交易額佔比明顯提高等。三是,實體企業之間運用商業信用機制展開商業活動的禁令是否已經解除,與商業信用相關的金融産品是否得到了充分發展。

  其三,金融機構為自己服務的比重是否有效降低?金融機構為自己服務的比重不變或上升意味著,實體經濟部門為金融服務支付了更多成本,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賣方壟斷格局沒有打破,金融機構為自己服務的比重繼續上升,這不是金融體系改革應有的結果。

  其四,存貸款餘額的增長率是否有效降低?與此對應,運用銀行信用再創造貨幣的機制是否減弱?其中包括: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業務收入結構是否有了明顯變化,非生息收入比重是否明顯提高;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介入金融市場服務的程度是否明顯提高;金融産品創新是否明顯增加等。

  其五,普惠金融是否得到了充分發展?其中包括:支援服務地方小型金融機構發展、大力發展小額信貸、鼓勵金融創新、鼓勵網際網路金融發展、不斷擴大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滲透率、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生態環境、加強消費者保護等內容。

  其六,多層次債券市場體系是否已經形成?其中包括:公司債券發行的註冊制是否已經實現,在此基礎上,備案制是否已有明確的制度保障;債券交易的無形市場(包括利用網際網路進行公司債券交易)是否已經建立;國債發行的期限結構是否已包含短中長各期、規模是否已對金融産品的價格形成有著市場基準的影響力;國債交易是否已形成無形市場,在此基礎上,國債收益率曲線是否已經完善從而能夠發揮市場基準的作用等。

  其七,以交易規則不同為劃分標準的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是否建立?其中包括:股票發行註冊制是否已經實現,股票發行市場和股票交易市場是否已經分立(分立的標誌是,它們按照不同的規則分別展開運作);是否已經建立了以證券公司網路系統為平臺、以經紀人為核心的新層次股票市場;是否健全了做市商機制,以維護股市投資者權益,證券公司的客戶群是否已形成等。

  其八,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步伐是否加快?其中包括:轉變跨境資本流動的管理方式是否已經實施,是否更加便利地落實實體企業的“走出去”戰略?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等是否已取得明顯進展?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債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是否已經建立和完善等。

  其九,市場化的風險處置機制是否已經形成?其中包括:存款保險制度是否已經建立、商業性保險制度是否完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是否形成等。

  其十,金融監管體系和機制是否完善?其中包括:金融監管部門的權力清單(或金融監管的負面清單)是否已經形成;金融監管重心是否已轉移到以功能監管為主;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舉措是否協調從而監管合力是否形成;金融監管舉措與貨幣政策調控機制要求之間是否協調;是否建立了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區域性風險和大而不能倒等機制。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金融體系改革的衡量判別的標準只是基於現階段提出的一些設想,因此是初步的粗淺的,隨著相關研究探討的深化和實踐的深化,這些衡量判別標準不僅將更加具體化,而且將發生新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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