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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生産農藥 栽了

  • 發佈時間:2014-12-16 15:31:05  來源:合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蜀山區居民周某,在沒有取得農藥生産許可證、農藥標準和農藥登記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其老家肥西縣官亭鎮王祠村等地開辦農藥廠。12月15日經肥西縣人民法院審理,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其父母因幫其負責聯繫工人、組織生産,構成共犯,也分別被判處罰金5萬元。

  周某原在合肥和黃山兩家農藥化工廠做過業務員,後均因工廠改制而離職。因他對農藥生産略知一二,於是便萌生自己辦廠生産農藥的念頭。

  2009年至2011年5月份期間,周某夥同他人在未取得農藥生産、經營專營許可證和農藥登記證的情況下,在六安市金安區卅鋪鎮史祠村生産加工農藥,後因故停業。2011年下半年,他又將老家父母住的老屋改成農藥生産廠房和倉庫,然後從江蘇一家農藥廠弄來一條淘汰的生産線,並讓其父母負責招收工人進行生産。

  他們或是購進農藥原材料直接生産,或是將一些臨近保質期的農藥進行翻新包裝,或是把過期的農藥倒入大桶返回廠家再利用等。生産過程中,周某負責採購農藥原材料,安排生産任務和銷售。同時安排父母負責聯繫、管理工人,組織生産和發放工資等日常生産活動。

  從2011年下半年起至案發,該農藥廠直接生産“撒的歡”、“黃金搭檔”等農藥及對“多酮”等農藥進行翻新包裝後進行銷售。經鑒定,涉案農藥共價值21.64萬元。

  今年5月底,經他人舉報由相關部門初查後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很快便破獲此案,周某和其父母也相繼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等人違反國家關於農藥生産經營等法規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行政法規規定專營專賣物品,計價值21.64萬元,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3人的行為均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其父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 李平 本報記者 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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