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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山東萬惠公司假種子案

  • 發佈時間:2014-12-15 04:33:24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

  6月30日,本版刊登了山東萬惠種苗有限公司、濟南市種子大市場制假販假的報道,半年過去,事件有了什麼樣的結果?日前本刊編輯部收到安徽隆平高科種業公司的來信,反映了該事件的處理結果及他們對此結果的質疑。

  事件回顧

  今年三四月間,安徽隆平高科種業公司、山東登海先鋒種業公司、河南金苑種業公司發現山東萬惠種苗有限公司沒有生産許可證卻生産經營種子,經有資質的種子機構檢測均不符合《GB20464-2006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既屬於假種子又是劣種子。濟南種子大市場則成了此類假劣種子的集散地。

  經過兩個多月的週密調查,三家企業掌握了萬惠種苗有限公司及濟南市種子大市場制假販假的證據,並將二者投訴至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同時相繼向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公安局及轄區派出所、濟南市工商局等部門舉報。

  2014年4月24日,濟南市工商局聯合公安機關檢查了萬惠公司的門市並控制住了正在進行(涉嫌違法)分裝生産的車間和倉庫現場,後農業部門趕來出具《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法律文書並異地封存。三家企業希望有關部門及領導對該案件給予高度關注和重視,並建議農業部門儘快將案件移交給公安部門。

  現代種業週刊編輯部:

  我們今年年中向貴刊反映過山東萬惠種苗有限公司和濟南市種子大市場制假販假的情況。在我們向相關部門投訴前,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農業執法大隊對山東萬惠種苗有限公司倉庫已經進行了第一次查處,但未將倉庫的種子異地封存。

  2014年4月24日,濟南市工商局聯合公安機關檢查了山東萬惠種苗有限公司,當時現場正在進行玉米種子分裝。濟南歷城區農業執法大隊聞訊趕來後,將涉案種子異地查封,並出具《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2014年5月16日,歷城區農業局頒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當事人違法加工並對外銷售雜交玉米種,違法獲利11125元,做出的判決為:1.沒收不合法作物種子。2.沒收違法所得壹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11125元),並處2.5倍罰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伍角(¥27812.5元),總計罰沒人民幣參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伍角(¥38937.5元)。5月26日,山東萬惠種苗有限公司足額繳納了罰款,6月26日,歷城區農業監察大隊、歷城區農業局出具了結案報告。

  對此判決,我們有如下質疑——

  據我們幾家企業前期調查,查處倉庫的包裝種子全部為侵權套包的假種子,歷城區種子管理站為何不現場封樣檢測品種的真實性而簡單地以無證生産做行政查處?

  案值如此巨大,當事人已構成刑事犯罪為何不移交公安機關?

  經營量如此之大,違法所得僅壹萬多元,令人費解。

  現場清點情況和《證據登記保存清單》顯示涉案種子近30萬斤(約150噸)。其中包裝好的成品6960袋,按照市場較低的價格和之前取證價格(25元/袋)計算,成品案值為17.4萬元,不算散玉米種子,案值已經超過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另,散玉米種籽粒2698包,50kg/包,合計134900公斤,在本案中應否計算在案值之內?

  農業執法大隊在現場並沒有對涉案的種子正式“抽樣”或“扦樣”以送檢。對涉案種子不進行“抽樣”或“扦樣”檢測,就不能認定倉庫內的種子為假種子或偽劣産品,是否會影響案件向公安部門移交,是否使該案終成為不可能具備移交條件的一起簡單的行政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生産、經營假、劣種子。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種子種類、品種、産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視為假種子。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産、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産、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産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公安出版社出版的《辦理制售假冒偽劣産品犯罪案件指南》134頁闡述:生産、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使生産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使生産遭受較大損失的,就不構成本罪。另外,行為人生産、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沒使生産遭受較大損失,但銷售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偽劣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二)偽劣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三)偽劣産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産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對於該案,濟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歷城區公安局經偵大隊、治安大隊、食品藥品環境安全監察大隊、全福派出所、鐵路派出所、濟南市工商局等機關單位都已知悉或參與對該車間/倉庫的前後兩次查處行動。

  公安機關當時表示,正等待農業部門依法移交該案,但不能在移交前主動干預案件。

  該公司的涉案種子均為目前市場上的主流品種,我們各家公司對該案高度關注。希望尊敬的各級領導能夠對該案件給予高度重視,使該案或該類案件被依法移交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制售假者刑事責任,震懾種子市場。安徽隆平高科種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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