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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服工傷認定 是否“上下班途中”引爭議

  • 發佈時間:2014-12-14 08:33:26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引爭議

  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下班順路買菜遭遇車禍也可以被認定為工傷,消息一齣即引發各界關注。日前,昌平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規定頒布後的首起行政訴訟案件,昌平某工廠員工羅先生送孩子上學後去單位的路上遭遇車禍受傷,後被認定為工傷,工廠不服這一結果,將昌平區人保局起訴至法院。

  上班路上遇車禍

  家住昌平區的羅先生從2007年3月2日開始在昌平區的一家包裝材料製品公司上班。孩子長大後,羅先生每天早上都是騎車先送完孩子再去上班,從孩子上幼兒園開始直到現在孩子已上4年級。

  2013年5月的一天早上,羅先生像往常一樣送完孩子打算上班,誰知騎車過馬路時被一輛汽車撞倒。事發後,羅先生用手機給代辦領導打電話請了假。事故造成羅先生胸椎骨折,交管部門認定肇事機動車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情發生後,經羅先生申請,昌平區人保局認定其所受傷害為工傷。羅先生的單位不滿這一認定結果,向昌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人保局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

  單位不服工傷認定

  工廠方面承認羅先生確係該單位職工,也確實出了車禍,但單位方面指出,因羅先生視力不好且騎自行車不熟練,單位一直把他安排在公司分廠工作,廠址離羅先生的住所僅一墻之隔,羅先生無論是步行還是騎車上班5分鐘之內就可以到達,且無需走主路。

  單位認為,羅先生之所以發生交通事故,是因為羅先生騎車到與工作地點反方向數公里的地方送孩子上學所致,這已大大偏離了上班的路線,事故發生地不是羅先生上班的“必經之地”,因此已經超出了法律中“上下班途中”的內涵,因此這次事故的傷害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當事人不同意撤決定書

  面對用人單位的起訴,昌平區人保局答辯稱,該單位具有管理昌平轄區內工傷保險工作的職責,羅先生所在單位註冊地在昌平區,羅先生的工傷認定工作屬於該局的管轄範圍,該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程式合法、依據準確,因此應予維持。

  對於認定依據,人保局方面也出示了相關規定,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庭審理時,羅先生本人作為這起行政案件的第三人也出庭參與了訴訟,羅先生也當庭表示不同意撤銷被訴的工傷決定書。

  ?是否“上下班途中”引爭議

  庭審中,羅先生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是否為“上下班途中”也成了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

  人保局方面表示,關於上下班路線,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以下四種情況可認定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捨得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羅先生在幾年內都是先送孩子上學後再上班,因此可以認為屬於日常生活的需要,是合理的路線。”昌平區人保局的代理人説。

  而工廠方面則依然堅持,羅先生交通事故的發生地不能確認是上下班途中,因此不應適用該條款。並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2014年9月1日實施,但被訴認定工傷決定書是在2014年8月就作出了,因此不應適用該規定。

  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判決,本案將於近期宣判。

  晨報記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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