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股權基金的稅收政策問題
- 發佈時間:2014-12-11 10:07:11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公司型股權基金稅收政策造成重復徵稅等現象。
私募股權基金雖有不同的組織形式,但其所得均可分為兩部分:股息紅利和轉讓所得。權益轉讓所得對於組織形式,比如公司制基金與合夥制基金下差別不大,均視為財産轉讓所得,並按照投資者的種類繳納相應的稅款。機構投資者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按照個人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投資者的稅負差別主要體現在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主體資格,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可以分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於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公司取得的股權投資所得,如果該所得屬於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或者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公司取得股權投資所得,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比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該所得是基金公司稅後利潤的分配,因此,將公司型基金視為法人企業徵稅,導致雙重徵稅。按照現行稅法,一是公司型基金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投資者個人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兩個環節合計稅負高達40%。雙重徵稅往往使公司型基金投資者不堪重負。
儘管在工商企業中同樣存在經濟性重復徵稅,工商企業收益轉資本能夠享受遞延納稅好處。但公司型股權基金的特點,為滿足財務投資者追求財務回報的要求,一旦有了收益就要進行分配,基本無法實現利用遞延納稅來減輕稅負。
(二)缺乏差異化的資本利得稅率,不利於股利長期投資。
我國目前對資産轉讓所得(即資本利得)實行單一稅率,不利於鼓勵長期投資。近些年股權投資大多追求短平快項目,一個重要原因即在於對長期投資缺乏稅收政策的支援,使得基金缺乏足夠的動力投資早期創業項目。從中外數據對比看,國外的股權基金對初創期投資能達到56.1%,對成長期的投資達到41.2%;我國對初創期和成長期的投資比例分別為6%和不足0.05%。我國股權基金熱衷於短線炒作,既導致金融資源的浪費同時造成結構性泡沫,給市場帶來巨大風險隱患,也不利於發揮股權基金的應有作用。
(三)創投稅收優惠政策因未能統籌考慮避免雙重徵稅因素,導致優惠力度大打折扣。
我國當下股權基金稅收優惠政策過於寬泛籠統,稅法優惠政策缺乏統籌。公司型股權基金被視為法人企業,雙重的徵稅存在額外稅負,稅收抵扣額會大打折扣。這樣導致市場主體紛紛選擇其他組織形式。此外,現行的基金稅收優惠政策多為稅收行政立法,屬於臨時性的補充,在全局上缺少統一規劃,難以實現調控作用。
(四)稅法規範層級低,缺失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對國家稅收權力要以法律形式進行約束,因此明確稅種、稅率和納稅主體,若非通過法定的程式,不得隨意變更。但我國目前設計包括公司型股權基金在內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稅制法律立法層級低,缺乏穩定性。出現在文件中的“暫不徵收”,“暫免征收”等字樣使得條款變動性較為頻繁。其次,涉及公司型股權基金的實收政策文件比較閒散,效力層級低,如果單純以意見、通知的方式來規定應稅事項、納稅主體和稅種稅率,不能根據必要的整體佈局來對基金的各層法律關係作出系統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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