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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實施細則為新《環保法》“護航”

  • 發佈時間:2014-12-10 05:14:2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面對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不僅有經濟手段,還有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刑事責任追究等多種舉措,將使新《環保法》在執行層面更加有力

  “面對某些環境違法行為,僅僅做出經濟處罰是遠遠不夠的。”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姬鋼日前表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給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同時也很有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對於這樣的行為,必須採取更為果斷的措施。

  為配合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環保法》,環保部抓緊制定了一系列便於操作的實施細則。10月,環保部發佈的首批4個暫行辦法中,除了備受關注的按日連續處罰和企業環境資訊公開外,還包括對違法企業採取查封、扣押乃至限産及停産措施。這意味著,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將不再局限于經濟手段,更有震懾力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運用將使“環保之劍”更加鋒利。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胡靜解釋説,行政強制措施有一定的威懾性,排污設施被查封、扣押之後,相應企業的生産隨之停頓,適用於較為緊急的環境污染事件或違法行為。“一般的調查、處罰程式耗時較長,對於處罰數額較大的罰單往往還要做聽證。如果被處罰者再申請行政復議乃至進入法律訴訟程式,這一過程中就很可能出現證據損毀、污染損害擴大等問題。”正因如此,採取查封、扣押這樣的行政強制措施就填補了“發現行為、尚未處罰”的空當。

  收到查封、扣押通知後,企業仍然違法排污怎麼辦?胡靜表示,對於一些比較惡劣的行為,比如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兩年內因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受過3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上述行為的系列情況,就可以進一步採取限産、停産乃至關閉企業的措施。

  參與措施制定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表示,“這幾項措施互為補充,基本涵蓋了對於不同程度違法行為的處罰。加上之前頒布的‘兩高’司法解釋,面對環境違法行為,還有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刑事責任追究等舉措,這就使新《環保法》在執行層面更加有力。”

  同時,為解決一線環境執法人員“不會用、不敢用”的問題,在規範權力運作的同時有效降低執法風險,作為配套措施的《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細化了環保部門如何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標準,《環境保護限制生産、停産整治暫行辦法》對調查取證、審批、決定、送達、實施、解除、後督察等程式進行了規範要求。

  對於近期頻現的重霧霾天氣,姬鋼透露,《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規定,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後,未按照要求減産、停産的企業將面臨被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在重污染天氣情況下,如果企業沒有按照預案限産30%或50%,就會採取緊急措施和緊急手段來制止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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