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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民委:隱瞞實情變更民族成份可追刑責

  • 發佈時間:2014-12-08 13:2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鄭彬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8日訊 (記者 鄭彬)國家民委官網近日正式公佈《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社會各界可于2015年1月1日前,將意見和修改建議通過傳真、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

  《辦法》擬規定,各級民族事務部門應建立民族成分變更定期備案制度,並應與公安部門加強公民民族成份管理資訊化,建立民族成份資訊共用機制,定期交換民族成份登記、變更統計資訊。

  《辦法》擬規定,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而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辦法》中提出,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登記為“入籍(原國籍名)”。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辦法》中的民族成份,是在戶口登記中填寫的經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名稱,未定族稱公民的民族成份,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對於中國公民的民族身份認定,根據《辦法》,擬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港澳臺居民和華僑不適用於該《辦法》。“未滿18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年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在兩年內由其本人提出申請,自願選擇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辦法》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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