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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虛假變更民族成份將追刑責

  • 發佈時間:2014-12-03 05:27:2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 (記者徐硙) 國務院法制辦2日就國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稿規定,公民隱瞞真實情況變更民族成份,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徵求意見稿,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徵求意見稿規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本辦法所稱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

  徵求意見稿明確,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法定監護人可以在出現兩種情況下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是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有撫養權的一方不同的;二是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或繼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www.chinalaw.gov.cn),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對公開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意見徵求截止日期為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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