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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股份涉兩項違法違規遭證監會警告並處罰30萬

  • 發佈時間:2014-12-04 20:2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2月4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今日消息,內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海股份)因違反資訊披露相關規定和虛假披露,遭證監會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濮黎明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羅守偉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濮黎明,男,1966年6月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紹興縣安昌鎮西扆村,時為四海股份實際控制人,時任四海股份董事長、總經理。

  羅守偉,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解放北路,時任四海股份財務總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四海股份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四海股份、濮黎明、羅守偉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四海股份、濮黎明、羅守偉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未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四海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四海股份未披露浙江眾禾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眾禾)與北京大河之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大河)董事長李秉峰簽訂的四海股份股權轉讓合同

  2011年8月29日,時為四海股份實際控制人濮黎明與北京大河簽訂了《關於股權轉讓及重組之框架協議》約定北京大河以現金3億元收購濮黎明控股的浙江眾禾持有的5000萬股四海股份股票,並由北京大河向四海股份置入利潤不低於一億元的涉礦資産,同時從四海股份置出紹興縣旭成置業有限公司、紹興縣泰衡紡織品有限公司全部固定資産以及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綸纖維有限公司43.42%的股權。2011年9月2日,四海股份發佈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正籌劃四海股份股權轉讓事項。同日,北京大河支付浙江眾禾2億元股權轉讓預付款。2011年9月7日,四海股份公告稱因公共媒體刊登了質疑本公司控股權轉讓涉嫌內幕資訊提前洩露等報道,公司正在對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公司股票繼續停牌。同日,浙江眾禾與北京大河董事長李秉峰簽訂《內蒙古時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合同》。2011年10月10日,四海股份發佈復牌公告稱公司接到控股股東浙江眾禾的通知,因轉讓雙方存在分歧,公司控股股東浙江眾禾終止本次股權轉讓事項,除上述股權轉讓事項外,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也不存在處於籌劃階段的重大資産重組、發行股份等行為。四海股份未公告浙江眾禾與李秉峰簽訂的四海股份股權轉讓合同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二、四海股份虛假披露2012年半年報貨幣資金金額

  四海股份2012年半年報中披露貨幣資金金額為200,597,987.56元。經查,四海股份賬冊記錄的2012年二季度末貨幣資金金額為49,577,301.97元。四海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濮黎明時為四海股份實際控制人,時任四海股份董事長、總經理,同時也是浙江眾禾控股股東、董事長、總經理,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羅守偉時任四海股份財務總監,故意隱瞞資金已轉出上市公司的事實,對四海股份在2012年半年報中披露的貨幣資金與實際不符負有責任,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事實有相關協議、合同、賬冊、半年報、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四海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濮黎明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三、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羅守偉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證監會表示,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中新網證券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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