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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審是否可以“包田到戶”

  • 發佈時間:2014-12-03 10:23:38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

  ①某高校電子屏公開招標項目吸引了11家供應商。鋻於投標供應商較多,評委會組長提出,他負責看3份投標文件,剩下的由其他4名專家負責。然而採購結果公佈後,某供應商對這種評審方式提出質疑,進而向監管部門提起投訴。監管部門接到投訴後給出的處理意見是:分工評審的做法違反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9條第1款、第2款規定,該項目廢標。

  ②受採購單位委託,某採購中心對辦公傢具進行公開招標,30家單位參與了投標。開標後不久,鋻於投標供應商眾多,評委會組長建議針對符合性檢查環節的5個分項,每個評委負責一個分項的檢查。經檢查和評委會討論,一致判定5家單位為無效投標。在評審環節,評委會組長建議對技術分中的5項客觀分進行分工。中標結果公佈後,某供應商針對分工評審方式提出質疑。

  點評:案例①中“包田到戶”的評審方式顯然難以保證公平和公正,但監管部門處理意見中所依據的法律似乎有些牽強。筆者認為,可以從法律中關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評標工作程式和評標結果三個角度對案情進行分析。

  首先,法律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這樣的組成方式是為了應對採購對象的多樣性和技術的複雜性。在專家成員中,技術專家主要負責對投標中的技術部分進行評審,經濟專家主要負責對投標中的報價等經濟部分進行評審,法律專家則主要負責對投標中的商務和法律事務進行評審。如果評標委員會只是在成員間簡單地分工,如何充分發揮專家們的專業特長以服務於評標工作,保證項目的公平公正?其次,從評標工作程式來看,評標工作包括對投標文件的符合性、技術性和商務性的初步評審,以及運用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等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詳細評審,這樣的工作程式很難由一個專家簡單地一評即定。同時,法律要求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評價打分後匯總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如果各專家分而評之,就如同不同的老師評卷,對各投標人造成實質上的不公。最後,法律要求評委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評標報告,如果評標專家只是簡單地分工,如何能綜合各自意見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又有誰敢在報告上簽字,對非經自己評判過的各標書及整個評標結果作出保證呢?

  案例②中的情形屬於分項目評審,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此作出具體規定。有專家認為,分項目評審雖然屬於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評審,對每個供應商來説是公平的,但屬於打擦邊球行為,不宜提倡。但筆者認為,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符合性檢查評審和客觀部分打分評審,採用分項評審並無不妥。

  因此,將評審工作“包田到戶”並非不可行,關鍵在於分工的方式、目的是否是為了提高評審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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