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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2018年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免征企業所得稅

  • 發佈時間:2014-12-03 05:2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曾金華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北京12月23日訊 (記者 曾金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2日發佈通知明確,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優惠稅收政策繼續實施。

  三部門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産免征房産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産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産評估增值、資産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部門明確,“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製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路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製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三部門要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註冊登記;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登出事業單位法人;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准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産監管部門批准。

  三部門規定,上述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又訊 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同日發佈通知明確,繼續實施支援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稅收支援政策主要包括:

  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為承擔國家鼓勵類文化産業項目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産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在政策規定範圍內,免征進口關稅。

  對從事文化産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出版、發行企業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部門規定,上述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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