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煤炭有新要求
- 發佈時間:2014-12-02 11:31:59 來源:海口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12月1日訊(記者祝勇 通訊員林欣)國家發改委、環保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9月3日聯合頒發了《商品煤品質管理暫行辦法》(六部委令2014第16號)。該《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規定了“煤炭生産、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企業是商品煤品質的責任主體,分別對各環節商品煤品質負責”,“應制定必要的煤炭品質保證制度,建立商品煤品質檔案”。所有進口煤炭應當滿足第六條規定的“灰分、硫分、汞、砷、磷、氯、氟”等“安衛環”項目的限量要求等。
海南檢驗檢疫局提醒我省進口煤炭經營企業,要密切關注《辦法》中進口煤炭檢驗監管內容的新變化,特別是對進口煤炭中已列入監管範圍的灰分、硫分、汞、砷、磷、氯、氟等“安衛環”項目指標要制定相關預案,避免簽署與商品煤品質不符的進口合同,以免帶來影響及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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