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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IPO仲介法律架構再造迎接註冊制

  • 發佈時間:2014-12-02 09:21:4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結合發達國家市場註冊制對仲介機構法律約束“要件式行為規範——行政法(含“行政和解”)——私力(公力)救濟型”的既有做法,在滬深A股市場註冊制正式實施之時,一個圍繞註冊制搭建的包含仲介機構責權利及自我實現和外力實現的IPO仲介法律架構也必須及時到位,哪怕只是框架性的剛性引導性規定。IPO仲介法律架構一旦在相對完善的資本市場法治基礎上重構成功,則可為註冊制保駕護航,讓註冊制在滬深A股市場“軟著陸”。

  □李季先

  一直作為資本市場熱點的新股發行註冊制改革逐漸進入了“收官戰”。據已披露的註冊制相關修法安排,保薦代表人資格行政審批在證監會層面被取消,證監會牽頭央行、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保監會、人大法工委等完成的註冊制改革方案初稿已于11月底前上報,而含有註冊制內容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也將於本月初審。

  假如一切進展順利,相關註冊制法案正式版及其配套制度很可能于明年初就會正式出臺並生效。就此,困擾滬深A股市場二十多年的IPO排隊難題、選擇性資訊披露痼疾、新股發審黑洞和欺詐發行違法責任虛化等體制積弊都有望得到切實緩解或根本性解決。

  不過,如同經濟體制改革必然要觸及産權邊界、司法體制改革必然要觸及權力邊界一樣,“註冊制”改革也必然會觸及新股發行參與各方,尤其是IPO服務仲介機構的角色權責邊界,並在此基礎上重塑IPO全體服務仲介機構及其參與人員的責權利法律架構,兩者互為依歸。註冊制為IPO仲介法律架構重構提供了動能,而IPO仲介法律架構一旦在相對完善的資本市場法治基礎上重構成功,則可為註冊制保駕護航,讓註冊制在滬深A股市場“軟著陸”,以盡最大可能避免大量弄虛作假公司在註冊制剛剛起步立足未穩之際欺詐上市,以致A股市場在短時間內淪落為垃圾股市場的局面。

  相關統計資料顯示,在推行註冊制的西方發達國家市場法治體系中,對IPO仲介的勤勉盡責法律要求比未推行註冊制的市場法治體系要嚴苛和繁瑣得多,不但推行擬上市企業與相關IPO仲介機構欺詐問題連坐的條款比比皆是,而且以私人訴訟等形式發起共謀侵權民事訴訟的案例也很多。譬如在美國,在註冊制下強化IPO仲介硬約束的聯邦證券法改革法案通過後的6年間,公開交易的發行人數量平均增長11%,但同期被訴發行人及其服務仲介機構的案件數量則高達24%,仲介機構對有問題的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IPO申報文件簽署的意願明顯降低。

  實際上,在註冊制背景下,滬深A股市場重塑IPO仲介法律架構,強化IPO仲介的規範性及硬約束的要求,內容比西方一般成熟市場要多得多,而且也更為急迫。別的不説,單就約束IPO仲介的證券司法要件來説,A股市場至今還沒有證券集團訴訟,更無專門的證券法庭,而實施註冊制的美國等西方諸國早已在證券集團訴訟之路上行進了多年,且經過諸多改革法案已日益精細化,而這項訴訟制度早已被歐美市場證明是約束IPO仲介的最具震懾力的基礎制度之一,這還沒考慮我國證券監管部門隨著市場擴大日益嚴重的人員不足,亟待司法參與的制度 境。至於依託保薦代表人的保薦制度與成熟市場的權責匹配比相比,A股市場保薦制的責任負擔方面的改革空間則更大。

  根據有關機構對註冊制實施後A股市場既有法律架構對IPO仲介特別約束法案需求的邏輯推算,如果不對IPO仲介角色重新定位,註冊制實施所帶來的直接法律結果——透明度和標準程式化,譬如各種形式的“範式”資訊披露,並不能從根本上遏制IPO欺詐和造假,更無法有效約束IPO仲介的自覺性逐利行為。且舉一例,審計機構經過違法成本考量後會故意或放任出具在形式上無可挑剔的問題審計報告,以換取更大的委託利益等。

  結合發達國家市場註冊制對仲介機構法律約束“要件式行為規範——行政法(含“行政和解”)——私力(公力)救濟型”的既有做法,在A股市場註冊制正式實施之時,一個圍繞註冊制搭建的包含仲介機構責權利及其自我實現和外力實現的IPO仲介法律架構也必須及時到位,哪怕只是框架性的剛性引導性規定。

  首先,為規範對仲介機構 法律約束,應儘早明確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評估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的角色定位和責任邊界,減少模糊中間地帶,以角色定責任負擔或以責任負擔直接追出相關仲介角色,譬如仲介機構知情但沒有在其法律文件中聲明的所有錯誤資訊披露,知情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及其業者必須與發行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這是保障新股發行註冊制良好運作的組織前提。據此,監管者或公眾僅憑違法行為就可以直接鎖定責任主體;或者當擬上市公司的IPO某種法律後果發生時,監管者或公眾可以直接得出相關仲介可能採取了某種違法行為範式。

  其次,設法鼓勵一切形式的IPO仲介失信發現機制,以經濟型激勵鼓勵包括司法機構、新聞媒體、自律性組織等一切社會組織或個人檢舉或揭發IPO仲介的違規行為。失信發現機制一旦運作成功,將拿出罰款或罰金比例的一定百分比獎勵發現人。同時,建立IPO造假責任人終身責任機制,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不同,證券民事賠償責任終身不得豁免。

  再次,鼓勵IPO仲介機構內部自我監督或自認。對IPO仲介合夥人、股東或從業人員發現仲介機構出具不真實財務、法律文件等行為,勸阻無效而向有權部門報告或自認的,免除或減輕有關報告機構或人員的責任。

  第四,簡化IPO責任追究機制,優化司法償付受害人順序。只要有確切證據證明仲介在IPO中的失信行為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無需等待行政裁定或司法裁定,相關受害人或其代理每人平均有權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相關受害人先於公權機關發現IPO仲介失信行為並檢舉或司法索償的,在賠付順序中應優先於公權機關和其他受害人,以通過利益導向機制,鼓勵潛在受害人密切關注IPO仲介執業行為,對IPO仲介失信行為爭取早發現、早解決。

  ㄗ髡呦滌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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