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房産可用於納稅擔保
- 發佈時間:2014-12-02 06:34:44 來源: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泥 通訊員 陳敢)企業如果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存在異議,在繳清稅款前,必須先依法申請納稅擔保,才能提出行政復議。近日,市地稅稽查局順利完成我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的房産抵押登記,取得了全市行政執法機關第一本“土地房屋他項權證”。這也是新《物權法》實施以來,廈門行政執法機關及全省地稅系統首例房産“他項權利”登記。有了這本“證”,該公司就可以在申請復議前,用房産為企業提供納稅擔保了。
我市這家貿易有限公司近日因對地稅部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有異議,正準備申請行政復議。公司負責人提出,要以自然人房産抵押為企業作納稅擔保。市地稅稽查局經過審核,認為該房産符合作為擔保抵押標的物的條件,並通過與市房地産交易權籍登記中心協商溝通,為該公司辦理了全市行政執法機關第一本“土地房屋他項權證”。
是不是所有房産都可以被作為抵押物提供納稅擔保呢?地稅人員表示,納稅人以房産作為抵押物提供擔保,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1.取得房産所有人的同意;2.該房産評估價值不得低於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和相關的費用;3.該房産如有共有人,還必須取得共有人的同意;4.該房産産權清晰,未被查封、抵押、凍結或託管,而且在擔保期間房産沒有出租;5.經過調查審核,稅務機關認為還有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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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單也可用於質押登記
除了房産,銀行存單也可用於質押登記。據了解,廈門富某達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日前也因對市局稽查局做出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存在異議,在未繳清稅款、滯納金情況下,提出以自然人定期存單作為質押的納稅擔保。按照《稅收徵管法》、國稅總局《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的規定,經市局稽查部門與存單開戶行協調,讓納稅人一次性辦理了質押手續,這也是我市首例以自然人存單作為質押納稅擔保的個案。
【名詞】
土地房産他項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土地房屋他項權證是他項權利人享有土地房屋他項權利的證明。而房産他項權利,就是由房屋所有權衍生出來的典權、租賃權、抵押權、繼承權等權利。
納稅擔保
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它包含保證、抵押、質押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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