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可欺”版權亦不可欺
- 發佈時間:2014-12-02 00:57: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少年不可欺” 版權亦不可欺
和多數人一樣,我也很同情這位撰文的少年,但從智慧財産權律師的角度看,此事維權並不容易:優酷製作的放飛熱氣球短片借鑒的是少年的經歷,在《著作權法》上屬於創意,不受法律保護;照片是氣球上相機自動拍攝的,不屬於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通過著作權保護有爭議;從《合同法》角度,雙方的合同並沒有正式簽署,因此無法通過常規的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進行維權。如果少年的説法屬實,他應該如何維權?
借鑒創意該通過《著作權法》還是《合同法》維權?
《著作權法》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創意表達二分法”,即只保護作品的內容,但不保護作品的創意。即他人未經許可複製作品內容的屬於著作權侵權,但借鑒創意後自行創作作品的則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權。為什麼會有這個規定,因為創意無法具體化,如果予以保護,會影響全社會自由創作的公共利益。目前受創意不被保護困擾的領域很多,比如電視節目,尤其是選秀節目的內容編排,遊戲軟體的玩法等。
優酷在《少年不可欺》一文成為熱點後,立刻把名為《國外少年玩轉氣球航拍集錦》的視頻放在首頁顯著位置推薦,可能也是為了提示公眾創意不受保護:用熱氣球拍地球照片的創意是外國人首創的,少年也是借鑒別人的。
我認為,如果優酷不與少年接觸,僅僅根據少年發佈在網上的《追氣球的熊孩子》的文章拍攝短片,那麼少年確實就很難就抄襲創意進行維權。但雙方既然有過磋商,即便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少年也可以嘗試《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進行維權。
我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本案中,如果進入訴訟,少年可以通過電子郵件記錄證明優酷工作人員借磋商拍片為名套取其放飛氣球經歷屬實的,我認為法院應該會判決優酷構成締約過失,反之,則不構成。
通過前面的分析,大家也可以看出本案真的要維權,技術難度還是不小的,但如果有簽訂《保密協議》,保密協議的內容其實就是約束簽約階段雙方行為的,此時追究締約過失、著作權侵權責任就會方便很多,勝訴概率也會大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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