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7月17日 星期三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依法管理河道 確保人水和諧

  • 發佈時間:2014-12-01 04:29:33  來源:甘肅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宋振峰

  在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之際,《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為我省河道管理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條例》的頒布實施有何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是什麼,具有哪些特點,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又該注意哪些事項?記者就此採訪了省水利廳廳長魏寶君。

  《條例》是我省河道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標誌

  記者:魏廳長,您好!在您看來,《條例》的出臺,基於怎樣的原因?

  魏寶君:河道是水資源的載體、洪水的通道、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河道管理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內容。多年來,我省河道管理,主要依據省政府1993年制定施行的《甘肅省實施河道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一《辦法》,對我省規範河道管理、加強防洪安全,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近些年來河道管理面臨的形勢和任務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我們可以看到,河道管理範圍內違規建設、違法圍墾、擠佔河道、蠶食水域、濫採河砂事件時有發生,有些地方將河道變成了馬路、污水溝、垃圾場,河道保障經濟發展、防洪安全、良好生態環境的功能受到嚴重威脅。

  由於《辦法》制定時間較早,有些規定已經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加之《辦法》屬於地方性政府規章,指導性強、約束力弱,對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缺乏規範,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河道管理的要求。因此,《條例》的出臺是規範河道管理,促進河道保護,改善生態環境的客觀要求。

  記者:為什麼不繼續修訂《辦法》,而是改為頒布實施《條例》呢?

  魏寶君:這正是我們這次出臺《條例》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出發點。過去依據《辦法》管理河道,難脫“領導高度重視”運動式治理的窠臼。國家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為適應河道全方位管理的需要,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及時制定出臺符合我省河道管理實際的法律規範,切實提升河道管理的法制化、規範化水準,是水利法制體系建設的自身要求。

  《條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規範了河道管理行為,為加強河道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撐。《條例》吸收了多年來河道管理好的經驗和做法,體現了中央新時期治水方針和關於水利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對轉變河道管理方式,規範河道管理,保障河流健康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對解決河道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具有積極作用。

  從這個意義上講,《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省河道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標誌。符合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精神,對依法加強河道管理,促進河道保護,改善河道生態環境,保障防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條例》力圖破解河道管理“九龍治水”、河道採砂等突出問題

  記者: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總體框架和主要特點。

  魏寶君:《條例》共6章35條,分總則、河道保護與治理、河道利用、河道採砂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涵蓋了河道保護、治理、利用和管理等內容。

  總的來説,《條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遵循了法制統一的原則。河道管理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很多法律法規都有有關河道管理和保護的內容,《條例》注重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係,做到與其他法律法規相協調、相銜接,對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條例》不再重復,或者只作原則性、銜接性的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夠完善的,《條例》盡可能做出明確規定。

  二是堅持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當前,河道管理工作面臨的問題多,而且複雜,本次條例制定抓主要矛盾,著力解決河道管理體制、管理手段、河道水系功能和生態保護、涉河建設、河道採砂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記者:下鄉採訪中,我經常聽到一種説法,河道管理是“九龍治水”卻又“群龍無首”。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條例》有新的突破嗎?

  魏寶君:河道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事務管理工作,涉及部門較多,直接關係到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利益。一直以來,由於管理體制缺乏統一的法規約束,在具體的涉河事務管理中主體不清,缺乏協調機制,造成水能、砂石等資源多頭管理,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越權、越級審批、未經水利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建設等情況屢屢發生,有些建設項目直接影響河道防洪安全。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條例》第五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確立了水利部門在河道管理中的主體地位,為建立水利部門牽頭、多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提供法律依據。

  另外,針對流域管理機構和河道管理機構在具體的河道管理中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條例》賦予流域管理機構在管轄範圍內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授權行使河道監督管理職責,明確了各級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的職責。

  記者:《條例》對河道保護做了哪些規範?

  魏寶君:對於河道保護,《條例》首先確立了河道整治、河道採砂、水域岸線保護等規劃制度。

  河道管理相關專項規劃是河道整治、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也是河道管理由粗放管理向科學管理轉變的重要手段。但是,現行的河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對河道管理規劃的具體要求。這樣,導致一直以來,我省河道管理也就缺乏相應規劃的指導和約束,致使河道管理依法行政依據不足,科學化管理水準不高。鋻於此,《條例》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河道整治、河道採砂、水域岸線保護等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其次,《條例》對城鄉建設中河道的開發利用行為和河道水系、生態保護做了進一步規範。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鄉建設規模不斷擴大,水資源需求不斷增加,對河道水系和河道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斷提升,而現行法規中的管理內容相對單一,在實施中一些河道管理內容缺少法律依據,導致在城鄉建設中,擅自填河、堵河、縮窄河道,將河道改為暗河(渠)、侵佔水域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在一些開發建設中,填堵河道使原有河網水系遭到破壞,造成城鄉河網水面率下降,河網調蓄能力不足。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攔蓄水工程,不按調度方案運作,不按要求下泄河道生態流量,導致河道防洪安全、生態安全受到威脅。

  對此,《條例》第十一、十二條明確城鄉建設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將天然河道改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縮減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堤岸;確需填堵、縮減或者廢除的,應當科學論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城鄉建設不得佔用河道灘地,不得將河道灘地作為基本農田或者佔補平衡用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河道管理範圍內攔水、蓄水工程,應當按照調度方案運作,保證河道合理生態流量,保護河道生態環境。

  記者:對於河道內的項目建設審批管理,《條例》又有哪些明確規定?

  魏寶君:行政審批是實施河道管理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強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合理利用河道資源,規範開發、利用河道行為,減少矛盾,依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清理行政審批的要求,《條例》明確規定實行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位置界限審批制度,明確了審批許可權,對佔用水利工程設施的建設項目,做了採取功能補救措施,或依法補償的規定,同時,明確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的要求。

  記者:河道採砂的管理備受各界關注。對此,《條例》有哪些具體規定?

  魏寶君:河道採砂是河道管理的重要內容。《條例》對河道採砂管理設專章予以規定。一是確立了河道採砂規劃執行制度,第二十一條明確要求河道採砂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進行。二是明確了河道採砂許可許可權,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河道採砂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統一發放。河道採砂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河道採砂許可證。三是針對界河河道採砂的敏感性、複雜性,《條例》第二十三條對界河河道採砂做了限制性規定,明確在界河河道內未經毗鄰各方達成協定,不得單方面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證。四是為規範河道採砂行為,《條例》第二十四條對河道採砂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

  記者:對涉河違法行為,《條例》強調了哪些法律責任?

  魏寶君:《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攔水、蓄水工程未按照調度方案運作保證河道合理生態流量,將天然河道改為暗河(渠),擅自在邊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處以罰款。《條例》還明確了河道違法違規採砂的罰款數額。

  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確保河道健康安瀾

  記者:在您看來,《條例》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魏寶君:準確把握《條例》的內涵實質,是貫徹落實好《條例》的基礎。各級政府應以《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契機,進一步建立健全河道管理體制機制。

  一要廣泛開展《條例》的宣傳。河道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河道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群眾關注度高,各級水務部門要認真組織,廣泛動員各方面的力量,通過電視廣播、報刊雜誌、網路等媒體,在全省廣泛深入地宣傳《條例》,使《條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重點加強對河道採砂、項目建設等與涉河管理相關的單位和法人的宣傳,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共同創建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

  二要認真開展《條例》的學習培訓。各級水務部門要把《條例》的學習培訓作為搞好水利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通過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等形式使各級河道管理人員吃透立法原意,提高新形勢下依法管理河道的認識,熟練掌握《條例》的基本內容和相關規定,提升運用法律手段加強河道管理的能力。

  三要積極做好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抓緊修訂河道採砂管理費徵收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細化規劃制定、審批、監督、執法巡查、部門配合協調等相關配套制度,確保河道管理在每個環節上都有規可循、有章可依,做到管理到位、措施到位、監督到位、執法到位。

  四要加強河道管理基礎性工作。河道管理範圍的劃定、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和科學的河道管理規劃是依法、規範管理河道,嚴格涉河活動,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河道資源的基礎性工作。各級水務部門要主動協調相關部門,儘快制定河道管理範圍和水利工程確權劃界辦法,加快推進河道管理範圍和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工作,明確河道管理權屬。要科學編制河道整治、河道採砂、水域岸線保護等規劃,為強化河道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五要加大河湖執法力度。各級水務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條例》,依法加大河湖執法力度,特別是要加強對涉河建設項目和河道採砂的執法檢查,堅決查處違反《條例》的涉河行為,確保河道健康安瀾。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