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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存保制度:美保10萬美元 德上限為銀行資産30%

  • 發佈時間:2014-11-30 17:45: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11月30日電(薛白)存款保險制度徵求意見稿出臺意味著利率市場化階段性政策又推進一步,實際上存款保險制度在國際上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物。自1933年美國頒布《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創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以來,目前世界已有超過110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符合條件的銀行等存款性金融機構依法繳納保險費後,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吸收的存款予以保護,一旦銀行破産,存款者依法可得到一定數額的賠償。

  美國最高保險額度為10萬美元

  美國作為最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體系的國家,為了應對上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專門為存款性金融機構的存款提供保障,不接受來自國會的撥款,資金全部來源於銀行和儲蓄機構繳納的保險費以及投資于國庫券的收益,其不以盈利為目的,旨在維持並促進國民隊金融系統的信心。目前,FDIC保險基金總額超過440億美元。

  美國根據《聯邦存款保險法案》和《2002年聯邦存款保險改革法》等法律規定,所有聯邦儲備體系成員的銀行,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存款保險,非聯邦儲備體系的州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可以自願參加存款保險。從承包範圍來看,美國對所有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儲蓄存款賬戶提供存款保險。從承包額度來看,美國規定每一存款賬戶最高保險額度為10萬美元。

  美國存款保險最大特點在於FDIC具有強大的監管職能,FDIC目前是州非聯儲成員銀行的主監管者,同時是所有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與儲貸機構的輔助性監管者。

  德國承保上限為銀行資産的30%

  德國的存款保險組織機構是非官方存款保險模式的典型,以銀行業協會為載體,由國內商業銀行體系、儲蓄銀行體系與合作銀行體系三大銀行集團根據各自的需要建立了三個獨立存款保險基金:即商業銀行存款擔保基金、儲蓄銀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基金。德國的存款保險機構完全依賴行業自律和市場約束進行運作,保險資金主要來源於成員銀行繳納的保費、特別保費與借款。

  20世紀初,德國三大銀行集團分別成立了德國銀行聯邦協會、德國儲蓄銀行聯邦協會、德國城鄉合作銀行聯邦協會,一方面為了保護成員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希望在貨幣、信貸和資本市場等有關業務上與金融管理當局起到溝通橋梁作用。三個協會相對獨立,各銀行機構自願參加。

  德國最高承保限額為每一存款銀行業機構自有資金的30%,那些沒有加入存款保險機制的金融機構,將受到1998年成立的德國銀行賠償機構有限公司的保護。根據法律和按照1994年歐盟原則條例設定的最低標準,該機構對每個存款戶存款的90%給予保護,但每個存款戶的最高保障額為2萬歐元。

  日本不承保外幣存款

  日本存款保險公司(DICJ)由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私人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組建,屬於官銀結合的組織機構模式。上世紀80 年代後期開始,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三次重大改革,DICJ也不斷被賦予新的職能與權力。目前日本建立了以DICJ為核心的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危機應對體系,包括授權DICJ接收特別危機管理銀行的股票、進一步擴大DICJ財務援助範圍、允許DICJ對破産金融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轉讓或重組過程提供財務援助等。

  日本目前採用的是統一的費率體系。每年年初,日本銀行業根據上一年的存款平均餘額以及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公佈的費率計算當年保費並進行上繳。其中結算存款的保險費率為0.11%,而一般存款的保險費率為0.08%。從承包範圍來看,日本不承保外幣存款,承保一般存款,定期零存整取存款等。從承保額度來看,自1986年起存款償還保證最高金額為1000萬日元及其利息。存款人1000萬日元以內的存款及其利息可使其免除承擔風險的責任,即存款保險機構是風險的承受主體;保險金額超過部分償付額度要根據破産銀行財務清算結果來定。

  其他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

  由於存款保險制度與國家的經濟、金融環境等因素相聯繫,因此各個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都存在差異。

  從賠付額度角度來看,墨西哥、土耳其為100%存款全額賠付;智利、瑞士和英國承保部分存款損失。此外,有些國家要求存款人對賬戶資金進行“共保”,澳大利亞、智利和哥倫比亞屬於此類。

  存款保險制度通常由官方機構或者官方私人合作機構進行管理,但瑞士、阿根廷以及前面介紹的德國,是由私人機構提供存款保險。此外,除了瑞士等幾個國家,其他所有國家都是強制銀行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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