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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擬細化資産重組資訊披露 “失敗式”重組將被嚴管

  • 發佈時間:2014-11-27 10:52:4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上海11月27日電(記者潘清)針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過程中出現的諸多亂象,上海證券交易所擬從細化資訊披露要求入手進行規範,在重組過程強制全公開的同時,重組傳聞被納入規範環節,“失敗式”重組則將受到嚴格監管。

  上交所26日發佈《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資訊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吸收整合了前期已發佈的七項重組資訊披露備忘錄及重組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相關通知,將其合併為一項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稿》共分八章,除總則、附則外,按照重組進程設置重組傳聞及澄清、重組籌劃及停牌、交易核查、重組方案披露、重組終止和重組實施等六章。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的修訂,《徵求意見稿》按照市場化、法制化的總體要求,以更好滿足投資者資訊需求和便利資訊披露義務人辦理與重大資産重組相關的資訊披露事務為導向,細化和擴展了重大資産重組全過程的資訊披露要求,並對涉及重大資産重組的停復牌事項進行了規範。

  針對資産重組過程中往往伴隨“謠言滿天飛”的狀況,《徵求意見稿》將“重組傳聞”納入資訊披露的規範環節,要求上市公司及時關注公共媒體或市場出現的重組傳聞,並及時向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進行確認;對於確實已開始籌劃重組的,上市公司應立即向交易所申請停牌;對於尚未開始籌劃重組,但無法確認未來三個月是否開始籌劃重組事項的,應立即向交易所申請停牌,同時召開投資者説明會。並在披露投資者説明會召開情況和澄清公告後復牌。

  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以來約30%的並購重組在向證監會提交行政許可申請前即宣告終止,並購重組失敗的日益常態化及其負面影響已引起市場各方的廣泛關注。

  對此,上述《徵求意見稿》強化了重組終止過程中上市公司董事會及相關仲介機構的責任與義務,明確了所需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式,增加了重組終止的資訊披露要求和具體內容。同時,根據重組終止時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時間的長短,差別化規定了互動式資訊披露的採用情形及後續啟動重組的限制性規定。

  例如,對於停牌未滿一個月即終止重組的,公司應詳細披露終止重組原因,同時承諾在公告後3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産重組事項。對於停牌超過一個月再行終止的,需進一步披露重組框架,召開投資者説明會,並承諾在披露投資者説明會召開結果公告後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組。

  對於首次披露重組方案後、在股東大會審議重組方案前擬終止重組的,上市公司還需立即申請股票停牌、核查二級市場公司股票交易、召開董事會審議終止重組事項、披露終止重組的説明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召開投資者説明會等。

  此外,為防止上市公司為迎合市場熱點、製造噱頭而重組,吸引資金哄抬股價,《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於購買的資産與現有主營業務沒有顯著協同效應的,要求公司在重組預案中充分説明並披露交易後的經營發展戰略和業務管理模式,以及業務轉型升級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應對措施要求等。

  業界普遍認為,上交所新規旨在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強化上市公司對投資者負責的意識,提高其失敗成本。其中關於核查二級市場股票交易的規定,則有助於遏止內幕交易,提高監管震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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