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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産證券化業務指引》

  • 發佈時間:2014-11-26 15:30:53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連建明)深交所昨天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産證券化業務指引》(2014年修訂),以適應資産證券化業務行政審批取消後,證監會對資産證券化業務法律適用和監管規則作出的相應調整。

  本次業務規則調整主要作了以下修訂和補充:一是細化掛牌轉讓條件,明確要求管理人在資産支援證券發行前向本所申請確認是否符合掛牌轉讓條件;二是明確産品掛牌要求,對基礎資産轉讓、附屬擔保權益轉讓和現金流預測等重要環節提出明確的掛牌要求;三是強化投資者適當管理,明確合格投資者的範圍;四是突出資訊披露監管,明確掛牌初始資訊、跟蹤評級資訊等披露要求,充分揭示風險;五是為便於投資者了解熟悉資産支援證券轉讓機制,將本所其他業務規則中有關資産支援證券轉讓的規定一併納入業務指引。

  深交所相關業務負責人表示,深交所通過資産證券化服務實體經濟取得階段性成果,探索運用資産證券化産品支援徐州、廈門棚戶區改造,掛牌阿裏小貸證券化産品服務小微企業,推出首個場內不動産投資信託。今年以來發行掛牌16個專項計劃,發行金額204.83億元。本次規則修訂後,深交所將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在有效控制業務整體風險的基礎上,繼續助力小微企業融資,探索涉農資産證券化,加快推進信貸資産證券化、不動産投資信託等産品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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