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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執法大隊“收支掛鉤”不違規?

  • 發佈時間:2014-11-26 02:30:54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碭山計生部門自曝“收支掛鉤”,對此輿論猜疑是難免的:連工資都得跟收費“目標”扯上邊,“以罰代管”、“放水養魚”的現象能少得了?

  日前,一則“官網討薪帖”引發網民關注。在安徽碭山網路問政網站上,自稱碭山縣計生執法大隊隊員的網民“小王”反映:“現在計生委幾年沒發給我們工資了”。該縣計生委則答覆:碭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執法監察大隊是自收自支單位,財政不撥錢,收到錢能發工資。

  從反饋到回復,雖是短短幾句話,卻讓不少人腦洞大開:比如“小王”説的“為什麼有關係的、親戚在縣委上班的都能拿到工資”等。而當地計生委“坦誠”的答覆,給網民的戲謔化解讀再添一把火:原來你們還自收自支啊,説好的收支兩條線呢?而據媒體報道,昨日該縣計生委工作人員又回應:“自收自支”並非網友猜想的罰款自己處理,而是要先上繳財政然後部分返還。他還説,有人沒發工資,可能與目標責任制沒完成有關。

  一邊説是“自收自支,財政不撥錢”,一邊又説是“會按比例返還”,説法切換,看似能打消部分質疑:當地計生部門並沒直接在預算外賬戶中挪用社會撫養費,而是走了上繳流程。可問題是,部分返還難道就不違規?

  應看到,《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0條早就明確了,“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去年9月國家衛計委還專門解釋:社會撫養費不允許與計劃生育支出掛鉤。而1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更是寫明:社會撫養費不得返還或變相返還徵收機關。

  既然如此,為何還會有所謂的“目標責任制”和按比例返還?早在2012年,央廣等媒體就曾援引學者説法,稱在各地社會撫養費雖奉行“收支兩條線”,但30%到40%返給了鄉鎮,然後一部分補充縣計生委的工作經費,只是到財政局轉一道手而已。這也被輿論稱作“社會撫養費撫養計生委”。

  而今,碭山計生部門自曝“收支掛鉤”,對此,輿論猜疑是難免的:連工資都得跟收費“目標”扯上邊,“以罰代管”、“放水養魚”的現象能少得了?對這些質疑,當地顯然不能沒個説法。依《辦法》規定,向徵收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社會撫養費的行為,都將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而拋開個案,對這類問題最好的堵漏法子,莫過於完善社會撫養費“徵繳分離”和流向全程公開機制,且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具體用途。在這方面,有些地方已邁出步子“過河”,而當地在糾偏之外,也該摸摸石頭了吧。

  □午夜侃人(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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