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個方面促進我國技術市場的發展與繁榮
- 發佈時間:2014-11-26 01:31:27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技術市場專論
技術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多年來,我國技術市場在國家放開、扶持、引導方針的指導下,經過艱辛的探索和發展,使技術市場的整體規模和水準都有了較大提高。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包括75%的地、市和近60%的縣)均已建立了技術市場管理機構。雖然總的來看,我國的技術市場已經有很大的發展,但仍然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我國技術市場目前特點是數量不少,然而總體品質不高,尚處於起步階段,遠不能滿足我國經濟的發展需要。
我國技術市場發展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科技仲介機構的基本功能不完善,服務方向尚不明確。我國科技仲介機構發展水準不平衡,滯後於技術市場的發展要求,一些科技仲介機構的法律地位、經濟地位、管理體制、運作機制不明確。相當一部分科技仲介機構的服務水準、品質和人員素質偏低,缺乏競爭力。在服務方向上既沒有明確定位,在深入企業、了解企業需求方面做得也很不夠,因而很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二是認識觀念跟不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目前所採用的組織設計仍是科層式的,中央、省、地、縣分層設立了技術市場管理機構,下級對上級負責,甚至下級的任務也是上級委派的,橫向聯繫較少,因此互相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的事時有發生。在管理上,依舊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留下的“胎印”,如地區封鎖、條塊分割和部門所有等。與此同時,技術市場監管呈現弱化趨勢,在國家層面上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名存實亡,各地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多數被精簡或者合併,人員減少,並且多為兼職,致使技術市場監管不到位、不規範的交易行為也普遍存在。
三是技術産權界定的複雜性和産權保護的困難性。技術是一種無形資産,技術的公共物品屬性和技術交易産權的易逝性決定了技術産權界定的複雜性和産權保護的困難性。對這種無形資産的産權進行保護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專利、版權等特許權制度將技術界定為私産;二是嚴格保密。這兩種保護方式顯然都不是完備的。雖然産權得到配置,提出了保護産權的口號,但是這種沒得到執行。制售假、冒、偽、劣産品氾濫,侵權現象司空見慣,地方保護主義缺乏保護産權意識。如果這些問題沒有解決,根本無法保護技術發明者的收益,減少了他們自身對科技的投入。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對策:
發展高水準的仲介機構,規範市場行為。大力推進科技仲介組織的獨立性與社會化轉制進程,鼓勵發展股份制、合夥制的專業仲介組織(技術交易所、資産評估事務所和諮詢公司等),尤其是要建立一批具有示範效應的品牌科技仲介機構,要把科技仲介機構建成科技成果吸納、增值、擴散、轉移中心;轉變政府職能,為仲介組織活動和發展留出空間。同時,要進一步規範技術市場的管理,加強技術仲介服務機構建設,建立嚴格的考核和資質認證制度。
針對目前我國技術市場組織體系發展的特點,從市場發展的需要出發,對技術市場組織機構實行分類指導,加強引導和規劃,建立和健全區域綜合性和行業性相結合的技術市場,克服部門分割、重復建設的組織模式,加強整合,推動組織結構的合理調整和重組。另外,採取政府資助、民間自籌等多種方式,發展壯大符合社會不同層面需要的公益型和盈利型共存的技術市場服務機構,引入虛擬組織管理方法,推進技術市場組織網路化,進而為形成技術市場的行業自律奠定基礎。最後,突出重點,結合科研院所的轉軌改制,支援建立一批作為政府與企業在推進技術轉讓和技術轉移聯繫界面的新型技術轉移機構,增加技術市場的有效供給和有效需求,使之成為技術資本與企業資本、金融資本結合的橋梁與紐帶。
用市場經濟的觀念看待技術市場的發展。一要充分認識技術市場以市場機制配置科技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二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開拓思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改變計劃經濟的思維模式和工作方式。三是不能孤立地看待技術市場,要把技術市場的發展與資本市場、人才市場、産權市場等很好地結合起來。要認識到技術市場經過多年發展,客觀環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各個要素市場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得到了充分的發展,已成為我國資源優化配置的主要途徑和手段。因此,應全面正確地認識技術市場,加大培育和扶植力度,把加快技術市場建設放在與其他要素市場同樣的重要位置。
加大技術産權保護的力度。技術貿易比常規的産品貿易要複雜的多,既要讓受讓者了解技術的先進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又要防止技術泄密。沒有技術産權保護,技術商品就沒有價值可言,保密工作做得好壞直接影響技術供應方的轉讓積極性,乃至影響技術的整個拓展,因此應增加資金的投入力度,來保護技術權益。還應完善技術産權保護制度,特別是專利制度。此外還應加大技術市場的立法執法力度,打擊假冒技術商品,進一步規範技術市場秩序。
應該儘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市場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市場條例,用於統領技術市場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技術市場運作和司法運作提供依據,為建立公平、競爭、有序的技術市場提供進一步的法律保障,使我國技術市場步入法制化建設軌道。
(作者單位係長春市市場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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