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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農村集體資産産權虛置

  • 發佈時間:2014-11-25 04:31:2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村官腐敗”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農村集體資産産權虛置。在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通過推動農村集體資産股份權能改革,有助於遏制“村官腐敗”,壯大集體經濟,既關當前也利長遠

  近期,各地檢察機關相繼公佈一批“村官腐敗”案件,從“百萬級村官”、“千萬級村官”乃至“億級村官”,地域各不相同,手段林林總總,數目有大有小,但一個共同特點都是利用手中權力,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侵吞屬於村集體全體成員的公有財産。

  “村官腐敗”事件頻發,原因有多種。除了內部監督乏力、外部監管缺失,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農村集體資産産權虛置。由於集體資産産權虛置,導致這些資産看上去屬於村集體所有,但實際上全體村民誰都沒有。集體資産能不能用、怎麼用,村民沒有發言權,更沒有監督權,真正有發言權的就那麼幾個“村官”,甚至一兩個“村官”。農村集體所有,在一些地方成為事實上的“村官”所有,如果“村官”集體意識、法律意識淡薄,很容易發生腐敗。

  按照現行法律政策,農村集體資産包含的範圍很廣:一部分是資源性資産,如耕地、林地、山地、草地、灘塗、水面等,另一部分是經營性資産,如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起的廠房、門面,以集體名義投資入股的各种經營性組織等。資源性資産,大部分已經通過家庭承包經營的方式把使用權賦予每一戶村民,還有部分以機動地的形式保留在村集體,由村集體決定使用方式。對經營性資産,多數地方以集體名義經營,以集體名義獲益,也以集體名義使用。

  現實中的“村官腐敗”很多就發生在集體資産名義之下。在各地曝光的“村官腐敗”案件中,大多與土地補償、救災救濟,以及耕地、林地、礦山、灘塗、荒地、工程及廠房等的出租、轉讓、發包等環節有關。這些環節之所以容易發生腐敗,就是因為都涉及集體資産,村民既難以參與、難以監督,也會因為事不關己、高高挂起,“村官”做手腳的空間較大。

  因此,遏制“村官腐敗”,讓集體經濟發展惠及全體村民的一條重要路徑,就是在推進“村民自治”、加強法律監管等制度建設的前提下,加快農村集體資産股份權能改革,明晰農村集體資産産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按照中央精神,當前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按照賦予集體資産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的目標,探索明晰産權歸屬,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沿著這一方向,通過對集體資産的股份權能改革,推動集體經濟走上産權清晰的發展道路,讓村集體全體成員成為集體經濟發展的直接受益者。

  當然,集體資産股份權能的實現形式多種多樣,但無論哪種股份形式,都必須保障農民集體組織成員的財産權利不受侵害。只有在集體資産産權明晰,集體所有制經濟找到有效實現形式的基礎上,每一位村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才能得到保障,才能真正成為集體資産的主人,對集體資産如何使用、集體經濟如何發展行使參與權與監督權。也只有在這一基礎上發展壯大起來的集體經濟,才能走得更遠。

  在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通過推動農村集體資産股份權能改革,有助於遏制“村官腐敗”,壯大集體經濟,既關當前也利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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