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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附加費” 關進法律的籠子

  • 發佈時間:2014-11-25 00:52:14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郭文婧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針對水電油價中含270億元“附加費”的質疑,有記者初步統計,目前全國性廣泛收取的各類民生資源“附加費”,滲透到了衣食住行各個領域,甚至辦網吧要繳納30萬元的“誠信守法及産業發展基金”,看場電影也有5%的票價進入“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將進行“清理規範”,“對於未列入財政部目錄清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居民有權拒絕繳納”。

  問題來了,清理規範的依據是什麼,最後的結果難道是有依據的繼續、沒依據的轉正?可以拒繳,先得清清楚楚知道哪些是可以拒繳的,要有法律撐腰才敢拒繳啊!也就是説,無論是“清理規範”,還是“可以拒繳”,都必須法律先行,否則就會在“增加—清理—增加”中惡性迴圈。

  根據法治精神,由“附加費”構成的政府性基金,屬於非國有財産的徵收,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或者授權國務院作決定。然而,即使是列入財政部目錄清單的“附加費”,也只有“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少數幾項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多數“附加費”收費依據是“紅頭文件”。即便如此,在遭遇公民提出公開依據的申請之後,又多被以“國家秘密文件,依法不予公開”為由加以拒絕。

  對一些産業、行業性的政府性基金,該取消的就應該取消,即使是基於我國特殊國情有必要階段性設立的,資金也應該是來源於政府的財政收入,而非以“附加費”的形式收取。為彌補市場缺陷而存在的“附加費”,也必須經過法定程式才能加以保留,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這類“附加費”與市場波動關聯的科學機制。

  將“附加費”關進制度的籠子,要做三件事:其一是如何設立的問題,設立目的、設立主體、設立程式、怎麼使用等都需要規範;其二是尊重公眾知情權的問題,附加費來自公眾,公眾有權知道收了多少、用到哪去了等資訊;其三是罰則問題,如果違規設立的後果僅僅是等著“清理規範”,而“清理規範”又不涉及到退費與處罰,就遏制不了政府濫設附加費的衝動,因此,必須明確嚴厲的罰則,讓政府不敢濫設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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