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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工程建設標準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4-11-19 10:30:55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規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有關行業協會,有關單位:

  為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培訓工作,規範工程建設標準培訓活動,保證培訓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我部組織制定了《工程建設標準培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15日

  工程建設標準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工程建設標準有效實施,規範工程建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培訓活動,保證培訓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標準培訓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標準培訓活動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培訓活動管理。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培訓活動管理。

  第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標準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標準培訓計劃,有重點、有組織地開展培訓活動。

  第五條 標準培訓計劃應根據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建設工作重點,並結合上級或有關行業的標準培訓計劃,按年度制定。

  第六條 標準培訓項目由標準管理機構、標準化專業委員會、主編單位、有關行業協會等單位提出,經統籌協調後確定,並可根據需要進行補充或調整。對於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標準培訓項目,應及時納入相應的培訓計劃。

  第七條 標準培訓計劃應當包括:標準名稱、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培訓時間、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及聯繫電話等資訊。

  第八條 標準培訓計劃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佈,作為確定培訓任務、組織開展培訓活動和有關單位及人員參加培訓的依據。

  第九條 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相關標準的培訓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為相關人員參加標準培訓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支援。

  標準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行業或本地區的需要,組織技術人員或師資人員參加上級標準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的標準培訓活動。

  第十條 負責繼續教育培訓的單位,應將標準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重點內容,並組織師資人員參加標準培訓。

  第十一條 標準主編單位或技術依託單位應積極承擔標準培訓工作,併為列入培訓計劃的標準培訓提供技術支援。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應當承擔該標準的講解、師資培訓、輔導教材編寫和審定等工作。

  第十二條 標準培訓責任單位應按照標準培訓計劃組織開展標準培訓活動,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培訓辦班的管理規定,承擔標準培訓教材準備、授課人員選聘、課程安排、學員管理和考核與發證等工作,並對標準培訓的品質負責。

  第十三條 標準培訓的授課人員應是該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或經標準管理機構培訓合格的師資人員。

  第十四條 標準培訓內容應當與標準條文及條文説明相一致。標準培訓學時應根據標準內容確定,關聯性強的標準,可以聯合開展培訓。培訓結束後,可根據情況進行考試或考核,合格的可頒發相應的標準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標準管理機構應對培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相關規定、不能保證培訓品質的標準培訓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標準管理機構應適時對年度標準培訓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作為確定下一年度標準培訓計劃的依據。

  第十七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業、本地區標準培訓管理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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