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稅局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惠政策
- 發佈時間:2014-11-18 06:33:16 來源:大連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巴家偉)為進一步做好支援和促進就業工作,日前,市地稅局就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明確了相關稅收政策。需要説明的是,上述稅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稅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具體政策為——
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
減免稅限額=9600÷12×實際經營月數
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9600÷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於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
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減免稅總額= ÷12×5200
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
在本企業工作月份
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納稅人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5200。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年及以後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式和辦法執行。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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