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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4-11-15 11:32:10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程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0月28日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程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合稱監督機構)對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施工安全監督的,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監督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有關網站公示施工安全監督工作流程。

  第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概況;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一覽表;

  (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四)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

  (五)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産承諾書;

  (六)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體措施的資料。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後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第五條 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編制《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明確主要監督內容、抽查頻次、監督措施等。對含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項目、近一年發生過生産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項目應當增加抽查次數。

  施工安全監督過程中,對發生過生産安全事故以及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較多的工程項目,應當調整監督工作計劃,增加抽查次數。

  第六條 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監督機構應當組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以下簡稱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召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會議,提出安全監督要求。

  第七條 監督機構應當委派2名及以上監督人員按照監督計劃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隨機抽查。

  監督人員應當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項目有關情況,確定抽查範圍和內容,備好所需設備、資料和文書等。

  第八條 監督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産行為、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狀況和安全生産標準化開展情況進行抽查。工程項目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應當作為重點抽查內容。

  監督人員實施施工安全監督,可採用抽查、抽測現場實物,查閱施工合同、施工圖紙、管理資料,詢問現場有關人員等方式。

  監督人員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抽查時,應當向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出示有效證件。

  第九條 監督人員在抽查過程中發現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存在安全生産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安全生産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對抽查中發現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被責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在排除安全隱患後,由監理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形成安全隱患整改報告,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提交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後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抽查。經查驗符合要求的,監督機構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項目,發放《恢復施工通知書》。

  責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項目,逾期不整改的,監督機構應當按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監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抽查情況,監督抽查結束後形成監督記錄並整理歸檔。監督記錄包括抽查時間、範圍、部位、內容、結果及必要的影像資料等。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資料。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中止施工期間不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十三條 中止施工的工程項目恢復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後,經查驗符合復工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對工程項目恢復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完工辦理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確認的工程施工結束證明,施工單位應當提交經建設、監理單位審核的項目安全生産標準化自評材料。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同時終止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

  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安全生産標準化作出評定,並向施工單位發放《項目安全生産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後,監督機構應當整理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資料,包括監督文書、抽查記錄、項目安全生産標準化自評材料等,形成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檔案。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檔案保存期限三年,自歸檔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應當將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安全生産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工程項目安全生産標準化考評結果記入施工安全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鼓勵監督機構建立施工安全監管資訊平臺,應用資訊化手段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十八條 監督機構應當製作統一的監督文書,並對監督文書進行統一編號,加蓋監督機構公章。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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