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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不存在 “因公違法”

  • 發佈時間:2014-11-11 01:00:25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張楓逸  責任編輯:羅伯特

  甘肅省公安交警部門7日對交通違法未處理前100名的機動車進行集中曝光,政府公車首次登上“黑名單”。在被曝光的多輛政府公車中,違法次數最高的是隴南市武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一輛機動車,達147次。無獨有偶,去年8月,湖南省交警部門分批曝光高頻次違法公車,違法數十次甚至上百次的公車大量存在。其中,寧鄉縣城管局所屬的一輛公務車,因累計違法288次成為“違法王”。

  公車作為公權力的象徵,本應是遵紀守法的典範,但一些公車卻知法犯法,甚至成為交通違法的“帶頭大哥”。如此張狂的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危害了交通安全,更嚴重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形象,在社會上帶來惡劣的負面影響。

  公車敢於頻頻違法,除了骨子裏的特權意識外,關鍵還在於不用當事人付出違法成本。在很多地方,公車違法後通過種種關係“減免”處罰已然成為一種通行的“潛規則”。退一步講,即使最終還是要接受處罰,往往都會以種種名義公款報銷,而不用當事人自己掏腰包。“崽花爺錢不心疼”,一些公車駕駛員也就無所忌憚,肆意闖紅燈、飚飛車。讓違法者為違法行為承擔責任,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理念。但目前公車違法卻陷入了“公職人員違法,納稅人買單”的怪圈。

  誠然,拋開公車私用情形不講,公車違法都存在執行公務的背景,但這並不能成為當事人為自己開脫的理由。遵紀守法是一切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公職人員執行公務也應帶頭遵守交通法規,根本不存在“因公違法”的説法。山東2012年出臺規定,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因交通違法受到公安交警部門處罰的,一律由當事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報銷罰款或其他損失。

  遏制公車違法現象,重要的不是曝光,而是剝離特權,明確權責,讓公職人員為自己無視法規的行為付出代價。只有納稅人不再成為交通違法的“冤大頭”,公車才能真正為遵紀守法帶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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